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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颁发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1]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及迁入人口的通告
(鄂政发〔2011〕4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为保证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建设和移民搬迁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特通告如下:

一、荆门汉江堤防加固一期工程建设控制范围为潞市堤防、中直堤防、关山堤防、南泉堤防、朱堡堤防、联合堤防中心线两侧各100米内区域。

二、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禁止新增建设项目和其他实物指标,不得扩建和改建在建项目。

三、在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采矿、采石、取土、植树、开垦荒地等活动。

四、荆门市及钟祥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该工程建设控制范围内的人口控制工作,人口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要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凡在本通告发布之后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省有关规定自行迁入的人口,一律不得按移民对待。

五、加强对工程建设中的通信、道路、机械、输电线路等设施设备和一切标志物的保护,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破坏和擅自搬移。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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