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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秘[2011]1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省服务业发展状况,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服务业统计工作。今年四季度,省统计部门将使用服务业调查资料计算各市生产总值中服务业相关行业的增加值。加快完善服务业统计制度,对于全面、客观反映各地经济发展成果,健全经济运行统计监测体系,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促进安徽科学发展、转型发展的高度,把服务业统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力量。各市、县政府要重视和加强服务业统计队伍建设。各市统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内设机构;各县(市、区)统计部门要整合人员力量,配备专职服务业统计人员;乡镇(街道)也要明确专人从事服务业统计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处室,确定与服务业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

三、充分发挥部门统计职能。省统计局、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质监局、省旅游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等24个部门和单位,作为服务业行业财务统计调查的具体实施部门,要扎实做好行业统计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审核、报送工作,并加强对本系统服务业统计工作的协调和业务指导。

客货运周转量、邮政业务总量、商品房销售面积、存贷款余额、保费收入、股票交易额、电信业务总量、服务业营业税和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等指标是计算相关行业增加值的主要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保监局、安徽证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积极做好相关指标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主动提供给统计部门。

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安徽证监局、安徽保监局等要积极支持全省金融领域全面统计报表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四、切实履行统计调查对象的统计义务。各服务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自觉履行《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确保服务业统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要具体抓,及时协调解决服务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质量和水平。

六、建立健全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召集人的省服务业统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部署、协调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各市、县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

七、建立服务业统计考评机制。自2012年起,省政府将把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省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

八、强化服务业统计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九、强化监督检查。省统计局要加强对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指导和督查,适时通报各市、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情况。今年底前,省政府督查室将组织对全省服务业统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督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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