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湖北煤监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11〕72号)
各产煤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7月15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的意见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
(湖北煤监局、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省总工会、省公安厅、省工商局、华中电监局)
2010年,湖北煤监局印发了《关于推进全省煤矿示范矿井建设的指导意见》(鄂煤监察〔2010〕85号)。各地认真组织,强力推进,初步建成了一批具有湖北特色的示范矿井,全省煤矿装备水平有了较大程度的提高,安全形势保持了相对平稳的态势。为进一步推进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实施煤矿分类监管监察,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的根本好转,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煤矿矿井标准及等级
根据《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湖北煤监局另行印发),按照得分的高低将煤矿矿井分为五个等级:
1示范矿井:连续两个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a级矿井。其中,2011年度评估为a级,且2010年未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可评为2011度示范矿井。
2a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矿井。
3b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7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较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4c级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在60分及以上,且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
5d级矿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矿井。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实行一年一考核,考核期为该年度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申报、审核与认定
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及分级实行企业自评申报,县(市、区)、市(州)和省三级审查的方式,每年组织一次。
1企业自评。企业对照《湖北省煤矿安全程度评估标准及验收办法》进行自查自评,根据自评结果,向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申报企业等级。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2月底前完成。
2县级审核。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b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申报。c级及以下等级企业由县(市、区)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并报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底前完成。
3市级审核。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对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经审核后,达到a级及以上等级的企业,由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签署评估得分和审查意见,向湖北煤监局申报。b级等级企业由市(州)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公告。b级及以下等级企业报省安监局、湖北煤监局备案。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4月底前完成。
4省级审查。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安监局、省经信委等部门对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定。经审查认定后,达到a级或者示范矿井等级的企业,由湖北煤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公告并颁发匾牌。此项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6月底前完成。
已连续两年被命名为“湖北省煤矿示范矿井”,且在考核年度内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企业,不再进行评估,直接按示范矿井等级申报。
三、分类监管监察
根据煤矿安全程度等级,按照“巩固a级、发展b级、整顿c级、淘汰d级”的原则,实行分类监管监察。
分类监管监察实行动态管理。凡发生死亡事故的煤矿,从发生事故之日起,煤矿安全程度等级立即降级:发生一般事故的,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事故的,降低两级;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的,直接降至d级。因发生死亡事故造成安全程度等级降级的煤矿,以降到d级为止。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要按照动态调整后的煤矿安全程度等级进行分类监管监察。在煤矿出现瓦斯、水害等重大事故隐患或被举报有违法生产的情况下,各级监管部门应当随时组织检查。一般情况下,可按下列程序依法监管监察:
1a级及以上矿井。对示范矿井、a级矿井,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鼓励、支持、帮助其健康、安全、和谐发展。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县、乡煤矿安全监管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下同)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1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先安排科技扶持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配置矿产资源;优先取得兼并重组主体资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直接延期并优先办理;在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评先、劳模评选等活动中优先考虑;优先安排节后复工或因政策性停产后的复工检查验收。煤矿示范矿井在无全省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a级及以上矿井在无全市(州)性安排停产等特殊原因时一般不予停工停产,以此保障煤矿的正常生产秩序。
2b级矿井。对b级矿井,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督促企业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2次。
3c级矿井。对c级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矿监管部门要对其进行重点监管,严防死守,县(市、区)安监部门要立即督促企业针对存在的较大事故隐患,进行区域性、环节性的停产整顿,限期达到要求,经县(市、区)安监等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检查次数,一般每月3次。
4d级矿井。对d级矿井,自认定之日起,由县(市、区)安监部门立即下达停产指令,责令其进行为期不少于两个月的停产整顿。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定;整改结束后要求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安监等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后矿井安全程度评估得分达到60分及以上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煤矿安全等级评估和复产验收工作,实行部门负责和委托负责相结合的方式。企业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安全生产技术机构指导或委托其进行评估、验收;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授权安全生产技术机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授权的安全生产技术机构现场核查、验收时,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应派人参加。
四、工作要求
开展煤矿示范矿井建设,实施评估分级、分类指导,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基础工作,提升煤矿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实现煤矿安全状况稳定好转的重要抓手。各级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严峻性和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的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深化”、“三推进”的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深入宣传,广泛发动,精心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要建立和完善煤矿评估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制度,及时考评和公告煤矿企业创建示范矿井的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制定和实施对煤矿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煤矿企业实施动态监管;要把示范矿井建设、分类监管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工作一并推进,加强监督检查,完善指导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推进示范矿井建设和实施分类监管监察的工作机制,对重大问题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切实把示范矿井建设和分类监管监察工作抓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