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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专项审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沈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市直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2006]478号)、《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以及沈阳市2011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安排,市安监局决定,继续开展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审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计范围

本次专项审计以高危行业企业和市直管企业为主,其中市安监局负责完成市直管50户企业的审计工作;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负责完成所监管高危企业的审计工作。原则上实行三年一审制和发生事故的企业必审制。

二、审计内容

本次专项审计的重点内容是:

1.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2.2010年度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

3.2011年度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计划。

三、审计工作步骤

1.自查自审阶段(2011年7月底前):由企业根据全市审计工作要求,开展自查自审,填写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表,撰写情况报告。

各区、县(市)及开发区安监局于2011年7月31日前将本地区审计工作计划报送市审计工作办公室。

2.集中审计阶段(8月至11月):由市区两级安监局按分工组织集中审计

3.汇总总结阶段(11月至12月):由市审计工作办公室对各地区的审计工作进行汇总与总结,提交全市本次审计工作报告。

四、工作要求

1.各地区、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审计工作,市安监局成立企业安全费用财务管理审计工作办公室,设在综合处,负责此项工作的安排与指导。各地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选派熟悉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负责,确保审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各地区要从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门费用,聘请专业单位或人员,保证审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权威。

3.审计工作结束后,将在全市通报审计结果,并将审计结果与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履职考核挂钩;同时,对未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将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单位,并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沈阳市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罚。

联 系 人:谢绍安 李 楠

联系电话:18602457006 86589814

邮箱:31602809@163.com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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