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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淮南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府办[2011]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紧急通知
(淮府办〔2011〕76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今年入夏以来,我市连续发生青少年儿童溺水死亡事故,市政府主要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经市政府同意,为切实做好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的责任感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抓好青少年儿童溺水防范工作对保障青少年儿童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安宁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切实增强责任感。要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力措施,把预防学生溺水工作做深、做实、做细,确保每一个青少年儿童生命安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作为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迅速召开会议,统一部署,快速行动;要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条块结合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要认真分析本辖区的水域特点,采取得力措施,对重点危险水域实施有效管制;要明确水域管理责任,逐级落实管理措施;要加强部门间的协同配合,对存在溺水安全的隐患部位进行全面排查,分类登记建档,设专人管理。
二、突出重点,明确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
要根据溺水青少年儿童的年龄、性别及易发事故的地域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防范措施。要按照“五不”(不准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带领的情况下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和“教育五不漏”(不漏一所学校、不漏一个部位、不漏一个班级、不漏一个学生、不漏一个家庭)的工作要求,积极开展夏季游泳安全教育工作;要根据青少年儿童的年龄特点,农村及流动人口子女家庭情况,重点施教;要在中午、下午上学、放学时段及节假日,加强对重点地域的巡查;要在事故易发地域设救护岗或报警点,一旦接到报警求助电话,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就近快速出动,妥善施救。
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各种安全知识及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经验做法,提醒家长加强对青少年儿童的监护和教育;要结合不同时段和各地实际确定宣传报道重点和密度,保持宣传报道的连续性。
电信部门要利用网络、手机等电信平台,积极开展预防青少年儿童溺水工作宣传。
各级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充分发挥各类志愿者和农村留守儿童之家、农村留守儿童活动室的作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加强安全教育。
各级水利部门以及其他水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库、河塘等学生溺水事故易发地段的监管,在水库、河塘等重点地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识,加强日常巡查。
各级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工地的管理,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填埋建设工地取土施工所形成的水坑,对不能填埋的,要设立警示标志,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将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告知到每一位未成年人监护人,要求未成年人监护人对履行法律规定的监护责任作出承诺,对农村留守儿童及监护教育存在困难的家庭,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帮助。学校要动员全体教职员工,在每学期和每年暑假期间开展安全家访活动,通过多种形式将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覆盖到每一位家长。
各级民政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部署并督促村(居)委会与当地学校在节假日前进行一次沟通,就放假期间安全工作要求和各方职责进行对接。要突出抓好各类考试毕业离校后及暑期等节假日学生脱离学校教育、留守儿童远离父母等监管薄弱环节,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村(居)委会要在暑假期间会同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组织进行关于青少年儿童安全教育监护责任的家访。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大青少年儿童远离危险水域
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各类新闻媒体特别是电台、电视台要切实履行社会职责,通过播放公益广告、插播滚动字幕和在学生喜欢的节目里有意识地插播一些宣传教育的换面等形式,正面积极地引导广大青少年儿童珍爱生命,注意安全;要呼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青少年儿童夏季游泳安全的教育和管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预防青少年儿童游泳溺水的舆论氛围;要大力普及游泳知识、救助措施、安全常识,提高青少年儿童的自救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加强督查,确保各项措施和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本辖区的青少年儿童游泳溺水防范工作要进行全面检查,采取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检查时所发现的问题,要督促有关单位按要求及时进行整改。要建立防溺水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因宣传教育不到位、未设立警示警戒标志、联防联控措施不到位、管理协调职责不到位而导致发生青少年儿童溺水事故的,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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