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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办发[2011]3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

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县域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黑发〔2009〕23号),为充分发挥考评和奖励的导向作用,调动地方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增强县(市)经济发展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建立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相结合的考评机制,客观准确反映县域发展状况,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县(市)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评价和激励,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总体原则

(一)统筹兼顾,科学发展。坚持经济和社会事业统筹、近期和长远兼顾的原则,体现经济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突出重点,专项考核。坚持对经济发展和社会民生等指标综合考评,突出对县(市)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等内容的专项考评。

(三)简约直观,公正可比。采用可比性强、鉴别性好、可操作性和抗干扰能力强的指标,确保考评科学、公平和公正。

(四)科学量化,公开透明。考核指标设计、考评分数计算和考评程序公开透明,以量化指标为准,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考评指标体系由县域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等4个方面专项考评指标构成(详见附件1)。每项指标均按一定权重考评其绝对量和变化量,原则上绝对量占40%权重,变化量占60%权重。

四、考评方法

(一)考评基数的确定。各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一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详见附件2)。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汇总和审核;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并报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各专项考评牵头单位。

(三)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和评价。采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序列比较法进行无量纲化评价,主要指标均考评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与变化量按照相应权重计算,计算综合得分后对各县(市)进行排序。

(四)评审排序。考评由各牵头部门依据专项考评得分,提出专项考评和奖励意见,提交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

五、表彰奖励

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依据年度专项考评结果进行表彰奖励。对专项考评前十名的县(市),分别授予“全省工业发展十强县”、“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和“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荣誉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省财政厅负责兑现奖励资金及其使用监管。

六、组织实施

从2011年开始,每年考评奖励一次,次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总体负责全省县(市)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考评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专项考评由省直有关部门牵头并具体实施:工业发展十强县考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统计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单位组织实施;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由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统计局等单位组织实施;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和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由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水利厅、农委、卫生厅、教育厅、工商局、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等单位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工业发展、财源建设、民生工作、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由分管工业副省长担任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农委、统计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专项考评各牵头单位要成立专项考评工作小组,组长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分管负责人担任,根据考评任务确定成员单位和人员。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要指定专人负责与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沟通机制。

(二)建立机制。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等单位建立考评联席工作机制,每年召开2次县(市)专项考评联席工作会议,传达、贯彻省政府关于县(市)考评工作的要求;沟通、通报有关情况;总结上一年度考评工作;研究完善考评工作措施,改进工作方法。

(三)强化责任。各牵头单位要从全局出发,强化责任,各司其职,扎实工作,认真抓好专项考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按照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的要求,高标准完成各项任务。

(四)严肃纪律。省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各专项考评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在考评中弄虚作假、伪造数据、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表彰及奖励资格,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受表彰奖励县(市)名单由省委组织部备案。考评结果与县(市)主要领导任用挂钩。从2011年开始,对县(市)主要领导任职期间连续2年位居全省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行列的县(市),作为县(市)党政领导政绩和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附件1
专项考评指标表

类 别

考评指标

单位 

工业发展

专项考评指标
(共7项)

1.工业增加值

万元

 

2.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及利税总额

个、万元

 

4.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及大项目个数

万元、个

 

5.建筑业营业税

万元

 

6.工业用电量

千瓦时

 

7.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

 

财源建设

专项考评指标
(共5项)

8.地方财政收入

万元

 

9.一般预算收入

万元

 

10.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11.地方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12.地方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

 

民生工作

专项考评指标
(共6项)

13.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

 

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万元

 

15.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万元

 

16.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

 

17.“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

 

18.社会救助综合指标

 

经济总量增幅

专项考评指标
(共5项)

19.地区生产总值

 

20.固定资产投资

 

21.财政总收入

 

22.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23.城镇化率

 



附件2
考评指标解释及审核责任单位

一、工业增加值。是地区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反映工业企业生产过程新创造的价值。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二、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其中,地区生产总值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价值总和,是反映经济总体状况最重要的指标。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模,判断其经济总体实力和经济发展的快慢,是宏观经济决策的重要依据。地区生产总值有三种计算方法,即生产法、收入法和支出法。目前我国对外公布的gdp数据是按生产法和收入法混合计算的结果。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及利税总额。指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数量和利税总额。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四、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及大项目个数。工业项目投资规模指年度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大项目个数指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个数。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五、建筑业营业税。指建筑行业上缴的营业税。由省地税局负责审核。

六、工业用电量。指用于工业企业生产运行所消耗的电量。由省电力公司负责审核。

七、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指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八、地方财政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一般预算收入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统一科目和口径统计的收入,包括地方固定收入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中地方所得部分。政府性基金收入是指按国家规定收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先收后支,专款专用。在预算上单独编列,自求平衡,余额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九、一般预算收入。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十、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十一、地方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十二、地方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十三、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指一般预算支出中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的比重。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十四、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指城镇家庭用于最终消费支出和其他非义务性支出以及储蓄的总和,即居民家庭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是居民家庭当年收入中能用来满足支出需要的收入,是全面反映城镇居民收入水平和结构变化的最重要指标。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计算方法: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缴纳所得税-社会保障支出-调查户的记账补贴)/城镇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十五、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纯收入是总收入扣除相应的各项费用支出后,归农民所有的收入。它可以用于生产、非生产投资,改善物质和文化生活,以及用于再分配的支出和节余的收入。这个指标用来观察农民实际收入水平,以及农民扩大再生产和改善生活的能力。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计算方法: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费支出-上缴集体承包任务-调查补贴-赠送农村外部亲友的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全年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常住人口。

十六、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指城乡已参加社会保障人数占城乡应参加社会保障人数的比例,包括医疗、养老、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5个方面内容。具体包括城乡医疗保险覆盖率、城乡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工伤保险覆盖率、城乡失业保险覆盖率和城乡生育保险覆盖率5个子指标。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20%城乡养老保险覆盖率+20%城乡失业保险覆盖率+20%城乡医疗保险覆盖率+20%城乡工伤保险覆盖率+20%城乡生育保险覆盖率。

其中:城乡养老保险覆盖率=(城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城乡20岁以上人口数)×100%;城乡失业保险覆盖率=(城乡参加失业保险人数/城乡企业在岗职工人数+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100%;城乡医疗保险覆盖率=(城乡参加医疗保险人数/城乡人口数)×100%;城乡工伤保险覆盖率=(城乡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城乡单位从业人员数+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数)×100%;城乡生育保险覆盖率=(城乡参加生育保险人数/城乡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

以上各计算公式分子数,即5项参保人数取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报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审核。分母数中,人口数取自统计部门人口调查数据,单位从业人员数、在岗职工人数取自统计部门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城乡私营个体从业人员数取自工商管理部门统计报表,由省工商局负责审核。

十七、“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

十八、社会救助综合指标。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核。

十九、地区生产总值。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二十、固定资产投资。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二十一、财政总收入。包括一般预算收入、上划中央的消费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上划省级的营业税。由省财政厅负责审核。

二十二、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计算方法:(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地区生产总值。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二十三、城镇化率。城镇化是指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化并在城镇聚集的过程。人口城镇化既是一个过程,也是一个结果。一般用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来反映城镇化的结果,即城镇化率。由省统计局负责审核。

附件3
黑龙江省工业发展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加快县域经济发展,不断壮大县域工业经济实力,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建立定性与定量、综合考评与专项考评相结合的整体考评机制,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进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县域工业经济发展状况,发挥考评奖励的激励作用,推动全省县域工业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

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

县域工业经济发展考评指标体系由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及利税总额、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及大项目个数、建筑业营业税、工业用电量、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等7项考评指标构成,各项指标均按一定权重考评其绝对量和变化量。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基数的确定。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一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汇总、审核;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采集、汇总、审核并经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数据收集、审核具体分工:省统计局负责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及利税总额、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及大项目个数、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等5项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地税局负责建筑业营业税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电力公司负责工业用电量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

(三)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和评价。工业发展十强县考评采取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序列比较法进行无量纲化评价,主要指标均按一定权重考评绝对量和变化量,计算综合得分后对各县(市)进行排序。每年考评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等有关单位及专家,根据各项指标对工业经济发展的影响程度,确定考评指标权重。

(四)考评分数的设定。满分设定为100分,各项指标原则上绝对量占40%权重,变化量占60%权重。其中:

1.全年工业增加值指标20分,绝对量8分、变化量12分。

2.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指标10分,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个数及利税总额指标20分,规模以上企业个数指标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税总额指标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4.工业项目投资规模及大项目个数指标20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大项目个数指标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5.建筑业营业税指标10分,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6.工业用电量指标10分,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7.工业项目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的比重指标10分,绝对量4分、变化量6分。

四、表彰奖励

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专项考评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工业发展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从2011年起,工业发展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次年6月底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成立全省工业发展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专项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省统计局、地税局、电力公司等单位依据各县(市)考评得分,对县(市)工业发展专项考评结果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奖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抽查核实,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考评奖励结束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4
黑龙江省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调动全省县(市)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县域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扩大县域经济总量、增强县级财政实力为出发点,建立定量综合排序与定性考评分析相结合的财源建设十强县激励机制,对全省县(市)级财源建设工作进行科学、公正、公开评价,客观准确地反映县(市)财源建设发展状况,引导全省县级财源建设工作扎实开展,促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财政收入实现“翻一番”的目标。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财源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由地方财政收入、一般预算收入、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地方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地方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比重等5项考评指标构成,各项指标按一定权重确定。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基数的确定。从2011年起,财源建设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实际完成数为准,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

(二)考评数据的确认。纳入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指标体系的指标数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审核认定。

(三)考评分值及评分标准。根据各项考评指标对县级财源建设工作的影响程度,提出各指标变量的权重,其中:地方财政收入考评分值占25%,一般预算收入考评分值占25%,地方财政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考评分值占20%,地方税收收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考评分值占20%,地方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的考评分值占10%。对经核实后的指标数据,首先计算各项指标绝对量和变化量的全省总计,然后将各县该项指标绝对量及变化量与全省总计对比,得到各县(市)各单项绝对量及其变化量的相对比较数值。5项主要指标均考核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占40%权重,变化量占60%权重,得出反映各因素发展水平的分数值。将各因素的分数值按照比重进行合成,计算出各县(市)财源建设发展的综合分值。

四、表彰奖励

年度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考评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牵头成立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会同省统计局负责财源建设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每年3月底以前由县(市)就过去一年财源建设工作进行总结,并向省财政厅、统计局提出财源建设工作自评报告。省财政厅会同省统计局对全省各县(市)财源建设考评指标综合排序前15名的县(市)进行考评,重点是相关数据的核实,对相关数据真实、准确的前十名县(市)提出全省财源建设十强县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资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奖励结束后,由省财政厅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5
黑龙江省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县域民生工作,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加快推动民生状况的改善为工作着眼点,建立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考评机制,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各县(市)民生状况进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县域民生发展状况,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动全省民生持续改善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县域民生工作考评指标体系由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和社会救助综合指标等6项考评指标构成。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指标数据的确定。从2011年起,民生工作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各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一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审核并经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

(三)考评指标权重的分配。民生工作十强县考评实行百分制,指标选用6项。原则上,每县(市)综合得分计算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指标分别占25%和30%权重,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和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指标分别占10%和15%权重,“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和社会救助综合指标分别占15%和5%权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6项指标对经济总量的影响程度调整考评指标权重。

(四)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以及考评分数的计算。对审核后并排序的每个指标值序列采用最大-最小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0-1]区间的无量纲化指标测评值,再以此测评值与指标权重相乘,计算每县(市)单项指标得分,6项指标得分累加即为各县(市)民生工作综合得分。

四、表彰奖励

年度民生工作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排名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牵头成立全省民生工作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民生专项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以及考评奖励相关工作。

数据收集、审核具体分工:省统计局负责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财政厅负责教文卫体(群众性体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农委负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并会同省统计局和省工商局负责城乡社会保障覆盖率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三供两治”设施综合指标的收集、审核。省民政厅负责社会救助综合指标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等考评指标数据提供部门,依据各县(市)考评得分,对各县(市)民生工作的考评结果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奖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考评结束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附件6
黑龙江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实施方案

根据《黑龙江省县(市)工业、财源、民生、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奖励办法》,为进一步夯实县域经济发展实力,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充分发挥考评奖励的约束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树立正确政绩观的要求,以定量化考评为主要手段,科学、公正、公开地对全省各县(市)经济发展总量增幅情况进行评价,准确反映县域经济增长状况。通过考评奖励的激励作用,推动全省县域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

二、考评范围和指标体系

(一)考评范围。全省64个县(市)。

(二)指标体系。县域经济总量增幅考评指标体系由县域地区生产总值,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总收入,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城镇化率5项考评指标构成。

三、考评方法

(一)考评指标数据的确定。从2011年起,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每年考评一次。专项考评指标绝对量以考评年度数据为准,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和上年度绝对量平均值为准;指标变化量以考评年度上一年度数据为基数,部分受客观因素影响较大的考评指标以考评年度前三年数据平均值为基数。每年6月底以前公布上年的考评结果。

(二)考评指标数据的采集和审核。已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统计局负责采集、审核、汇总;未纳入统计指标目录的考评指标数据,由省直有关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审核并经省统计局评估后,于每年3月20日前报省发改委。

(三)考评指标权重的分配。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考评实行百分制,指标选用5项,每项指标均考评绝对量和变化量,绝对量占40%,变化量占60%。原则上,每县(市)综合得分计算中,地区生产总值占30%权重,固定资产投资和财政总收入2项指标各占20%权重,城镇化率和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2项指标各占15%权重。特殊情况下,也可由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5项指标对经济总量的影响程度调整考评指标权重。

(四)考评指标数据的处理以及考评分数的计算。对审核后并排序的每个指标值序列采用最大-最小法进行标准化处理,得到[0-1]区间的无量纲化指标测评值,再以此测评值与指标权重相乘,计算每县(市)单项指标得分,5项指标得分累加即为各县(市)经济总量增幅综合得分。

四、表彰奖励

年度经济总量增幅专项考评实行动态管理。对年度排名前十名的县(市),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授予“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称号,并奖励每县(市)100万元;对于连续3年(或3年以上)获奖县(市),第三年奖励金额提高到200万元,奖金全部用于奖励地方政府。

五、组织实施

省发改委牵头成立全省经济总量增幅十强县专项考评工作小组,负责考评奖励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省统计局和省财政厅按照工作职责做好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以及考评奖励相关工作。

数据收集、审核具体分工:省统计局负责地区生产总值、城镇化率和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统计局负责固定资产投资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财政厅负责财政总收入考评指标数据的收集、审核。省发改委会同省统计局等部门,依据各县(市)考评得分,对各县(市)经济总量增幅的考评结果排序,提出考评奖励意见,于4月20日前报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审定。表彰奖励名单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公示无误后,由专项考评综合领导小组发布奖励决定,省财政厅兑现奖金。

省政府组织力量每年对各县(市)考评指标数据进行一次核查,确保考评指标数据真实准确。考评结束后,由省发改委负责将考评结果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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