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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北海市人民政府、北海军分区

【发文字号】 北政发[2009]1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县、区人民武装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广西军区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8〕4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和时间 接收对象是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因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其接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退役义务兵与复员士官接收工作于2009年2月底结束,转业士官接收时间截止到2009年6月30日结束。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在2009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现行安置政策法规,采取以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排就业为辅的安置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 (一)妥善安置城镇退役士兵。 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除保障重点对象安置就业外,其他全面推行自谋职业。转业士官和获得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伤残被评为5至8级以及退役时父母双亡的城镇退役士兵,是各级政府重点保障的安置对象,可选择由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安置方式;其他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不愿意自谋职业的,自行联系到企业安置。 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领导小组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摸清当地各类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编制空缺情况及各种所有制企业的人才需求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安置方案,提高安置效果。市区继续实行统一招考的办法择优安置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编委办等部门要及时制定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招考方案,市民政局根据招考单位需求和考试入围人员的专业特长,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安置任务。机关事业单位公开招考聘用工作人员时,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人事局、市民政局协调招考单位确定部分岗位专门面向本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招考,与其他岗位一起组织笔试、面试和体检,同时办理录(聘)用手续。合浦县退伍军人安置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中(区)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安置计划并下达安置任务。 有接收任务的单位要及时安排退役士兵上岗,按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军龄及待安置期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计划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单位,报市、县民政安置部门批准,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04〕30号)的相关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每个退役士兵3-5万元的标准支付有偿转移金,作为退役 士兵自谋职业的补助经费及职业技能培训经费。 (二)全面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要积极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进一步完善政策,形成制度。民政、公安、教育、财政、劳动和保障、工商、税务等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要细化服务措施,帮助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统筹安排,加强协调,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使城镇退役士兵掌握劳动技能,提高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利用现有的劳动就业网络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服务。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和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职业技能培训扎实有效。各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全面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全市2009年度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要达到80%以上。 (三)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士兵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区)安置。复员和转业士官,属于国家和军队建设需要的、服现役期间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变迁的、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违反《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管理规定》第六章第三十二条婚恋规定的除外),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批准,可易地安置。凡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业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的退役士兵,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未经自治区民政安置部门集中交接的转业士官及符合转业条件而作复员安置的士官,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对不服从分配或无正当理由3个月(自安置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之日算起)不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市、县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费。不发给生活费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协调银行从该单位账户中直接划拨退役士兵生活费直到上岗为止。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3年内不得安排退役士兵下岗。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各级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四)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开发使用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支持农村退役士兵发展生产,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予以扶助。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健全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政绩评价、双拥模范单位评选等工作结合起来。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确保我市2009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并按时完成。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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