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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对应管理规定


【颁发部门】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穗交[2011]6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州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对应管理规定》的通知
(穗交〔2011〕638号)


市客管处,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交通局,各出租客运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明确出租车企业正班驾驶员与替班驾驶员职责,配备正班驾驶员与配备替班驾驶员比例,将驾驶员与车辆对应关系录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相关信息系统等问题,经市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将《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对应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广州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对应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我市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管理等问题,根据《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企业,适用本规定(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从化市可参照适用)。
第三条 本规定由广州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由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具体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租汽车正班驾驶员是指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驾驶固定车辆进行营运的驾驶员;替班驾驶员是指已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客运资格证且与出租汽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在正班驾驶员因故未能进行正常营运的情况下,临时代替其进行营运的驾驶员。
第五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已取得出租汽车客运资格证的驾驶员。每辆营运出租汽车应当配备2名正班驾驶员,且应当按照0.1-0.2的比例配备替班驾驶员。
第六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建立驾驶员替班制度。替班驾驶员可以分为三类:
(一)公共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可以驾驶本企业任何一辆出租汽车营运;
(二)固定车辆组的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只可以驾驶本企业一组固定的出租汽车营运;
(三)固定车辆的替班驾驶员。即替班驾驶员只可以驾驶本企业固定的出租汽车营运。
第七条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出租汽车驾驶员与车辆对应的管理制度,明确每辆营运出租汽车所配备的正班驾驶员和替班驾驶员,按照人车对应关系自行将该项管理信息录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及时更新本企业的人车对应信息。
第八条 出租汽车企业驾驶员人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广州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逾期未改正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件。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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