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复核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函


【颁发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办函[2011]94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复核江苏省镇江市、句容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函
(环办函[2011]947号)


镇江市人民政府,句容市人民政府:

根据你们申请和江苏省环境保护厅推荐,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与管理工作办法》有关规定,我部拟于2011年8月14-17日组织复核专家组,对你们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工作进行现场复核(日程安排和专家组名单另告)。请及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举报方式和举报受理电话,主动接受全社会监督。请镇江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安排,协助我部开展现场复核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王欣

电话:(010)66556242

传真:(010)66556244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