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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外经贸委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重庆市外经贸委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根据商务部《关于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商产出函[2011]858号),现将2012年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起,在原有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将进一步明确汽车、摩托车生产企业境外营销网点建设要求,并依据企业售后维修服务能力和出口规模,对生产企业出口授权进行分类管理,具体条件如下:
(一)汽车生产企业
乘用车(含轿车)企业:
1、年出口(2010年出口量,或按2011年前8个月出口情况所折算的全年出口量,下同)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大中型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载货车(含低速汽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1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1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和全地形车生产企业
摩托车和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5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5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全地形车企业:
1、年出口达到10000辆、已建立营销服务网点的境外市场达到5个以上、经营自主品牌产品的企业,可授权5家出口经营企业;
2、年出口达到2000辆、已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3家出口经营企业;
3、年出口不足2000辆,但建有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可授权1家出口经营企业;
4、未设立境外营销服务网点的企业,仅限自营出口。
二、对于同时生产多种汽车或摩托车(含全地形车)车型的企业,以其出口量最高的汽车或摩托车车型为参照标准,确定出口授权企业数量。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生产企业不再分别授权,企业在申报时应一并写明申报类别。
三、生产企业的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包括以独资、合资或委托代理形式在海外设立的销售公司、4s店、服务站。生产企业在国内外注册拥有的商标,视为自主品牌
四、企业申请出口资质的其他条件、产品管理范围及管理方式维持2011年度管理不变。
五、请各有关企业高度重视,务必于9月5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市外经贸委机电科技产业处,并提交以下材料(纸质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
(一)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申请表(由生产企业填写,见附件1、2,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企业符合资质条件的证明材料
1、申请出口车型的最新《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复印件、3c证书复印件、iso证书复印件,获得出口目的国准入的相关认证材料复印件,生产企业及授权出口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企业国内产销、出口业绩情况(见附件3,由生产企业按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写1份)及证明材料(海关报关单等证明文件);
3、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总体说明、境外营销服务网点情况表(见附件4)、相关证明材料(网点照片、公司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等)。
4、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情况。
六、我委将企业申报资料初审汇总报商务部后,商务部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认监委拟定2012年度《符合申领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在商务部产业司网站上公示后于12月公告,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七、请有关企业认真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于虚报材料的企业,将按规定进行处罚。 联系人:左永权 钟华 电话:89019267电子邮件:cqjdb@yahoo.com.cn

特此通知。

附件: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表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申请表
3、企业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4、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表

二ο一一年八月十日

1.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汽车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报类别

(包括:乘用车(不含轿车)、轿车、大中型客车、载货车、低速汽车)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是否具有底盘生产资格

 

企业性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文号

 

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号、有效期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2.符合申领出口许可证条件摩托车和全地形车企业申请表

企业名称

 

申请类别

(包括: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全地形车)

 

企业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企业海关代码

 

企业性质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公告文号

 

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号、有效期

 

下一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称

海关代码

进出口经营权代码

1

 

 

 

2

 

 

 

3

 

 

 

4

 

 

 

5

 

 

 

法人代表签字

 

年月日

企业盖章

 

年月日



3.企业产销及出口情况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

生产数量及增长率

 

产值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数量及增长率

 

国内销售额及增长率

 

纳税额及增长率

 

税后利润及增长率

 

本年度出口情况

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自营出口数量及增长率

 

自营出口金额及增长率

 

本年度授权出口经营企业代理出口情况

序号

企业名称

出口数量

出口金额

1

 

 

 

2

 

 

 

3

 

 

 

4

 

 

 

5

 

 

 

出口主要国家和地区

 

拥有哪些在国外注册的自主出口品牌

 

自主品牌出口比例

 

注:企业应按此表格式,将2010年和2011年1-8月出口情况各填报一份

4.企业境外营销服务网点建设情况表

企业名称

(盖章)

 

网点名称

所在市场

网点地址

所经营的自主品牌

网点类别

(子公司、4s店、服务站等)

建设方式

(独资、合资、委托代理等)

员工构成

(员工数量、中方人员占比)

网点联系电话

网点1

 

 

 

 

 

 

 

 

网点2

 

 

 

 

 

 

 

 

网点3

 

 

 

 

 

 

 

 

网点4

 

 

 

 

 

 

 

 

网点5

 

 

 

 

 

 

 

 



注:1、在外营销服务网点超过5个的企业,可按此表格式,添加填写并盖章后上报。
2、企业须提供每个网点的照片,作为证明材料一并上报,照片内容需清晰、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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