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三门2#机组蒸汽发生器使用后续锻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1]1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三门2#机组蒸汽发生器使用后续锻件的通知
(国核安函[2011]112号)


上海电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三门2#机组蒸汽发生器分包商ensa使用后续锻件的请示报告》(上核字〔2011〕第020号)收悉。经审查,我局同意你公司分包商西班牙恩萨公司在三门2#机组蒸汽发生器制造分包活动中使用上述锻件,并提出如下核安全管理要求:

一、你公司和西班牙恩萨公司须严格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部门规章的要求对日本制钢所的锻件制造活动进行监造和验收,保证锻件质量满足标准规范和采购技术文件的要求。

二、你公司对分包商西班牙恩萨公司的分包活动承担全面责任,须对分包活动进行有效的质量管理和过程控制,保证蒸汽发生器制造质量符合核安全法规、西屋公司技术条件和美国机械工程师协会标准规范的要求。

三、国核工程有限公司和三门核电有限公司须按照《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部门规章的要求,做好蒸汽发生器的监造和验收工作,确保设计和制造质量。三门核电有限公司对蒸汽发生器的使用和运行安全承担全面责任。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