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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19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8号)


长乐市人民政府:

《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长乐市2010年度第二十五批城市建设用地的请示》(长政地〔2010〕8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长乐市境内农用地59.1067公顷、未利用地0.1227公顷转为建设用地,并计入福州市2011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二、同意征收长乐市松下镇首祉村林地19.689公顷,午山村林地39.4177公顷、其他未利用地0.1227公顷,合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59.2294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三、长乐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被征地单位、农民的生产生活安置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征地管理费按规定缴纳。

四、长乐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涉及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实行招拍挂出让或租赁。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供地情况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五、长乐市人民政府必须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供地的具体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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