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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颁发部门】 厦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厦府[2011]2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厦府〔2011〕2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减轻城乡参保居民医疗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1〕8号)及“十二五”期间我市医改工作规划,经研究,决定在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扩大享受门诊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优惠政策的参保人群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未成年人、大学生,在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价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国家基本药物的药品费,每人每年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全额报销,其余门诊医疗费,按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支付。

二、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报销比例,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到70%以上

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超过社会统筹医疗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按以下比例报销,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一)医疗费用不满1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55%、65%和75%提高到60%、70%、80%;

(二)医疗费用满10000元、不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0%、70%和80%提高到65%、75%、85%;

(三)医疗费用满20000元的部分,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由原来的65%、75%和85%提高到70%、80%、90%。

三、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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