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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豫建城[2011]3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11年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
(豫建城〔2011〕32号)


各省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局)、卫生局,巩义市、汝州市、邓州市、永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卫生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要求,为全面了解城市供水水质状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管理和卫生监督,保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扎实有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范围

本次普查为全省设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的水厂出厂水,见附件2、附件3。

(二)普查内容

1.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对各城市公共供水厂出厂水进行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表1、表2和表3中除微生物及放射性以外的指标。其中,消毒剂余量及其消毒副产物应当根据水厂所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择测定。

2.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和大肠埃希氏菌4项微生物指标由各水厂报送本次水质普查当月出厂水的单次自检结果。

二、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卫生厅负责全省组织实施本次水质普查工作,指导督促各城市建设、卫生行政部门按时保质完成水质普查工作。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指定的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监测站、郑州监测站承担相关城市供水水质普查的检测任务,并负责水质数据的汇总上报工作。各监测站承担的检测城市见附件2。

(三)省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市和所辖县级市公共供水企业做好水质普查和样品采集的配合工作,委派专人监督取样,协助办理水样运输证明等相关事宜。城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卫生检测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做好取样、封样和部分水质指标的现场检测工作。《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相应水厂须填写有当地卫生机构现场检测检测结果的数据。

(四)各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应主动协助做好取样工作,按要求准备好采样箱,认真填写《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附件4)和《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附件5),安全及时将水样送至水质检测机构,并做好样品交接、向监测站交纳水质检测费用等工作。本次普查水质检测费用按照国家通知要求收取。

三、普查时间安排

(一)各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公共供水企业应按照样品送达时间(见附表2)提前做好样品采集、送样的准备工作,并与担负检测任务的郑州、武汉水质监测站保持及时沟通。

(二)9月30日前,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郑州监测站应完成所负责水样的检测工作,并将水质检测报告(正本)寄至送检的公共供水企业;同时,将检测报告(副本)、《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寄送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四、普查工作有关要求

(一)各城市建设、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科学安排,组织相关人员和技术力量,按照要求协助做好样品的采集和送样工作。

(二)参与此次普查人员要严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严格按照统一技术要求做好取样、送样、水质检测、数据汇总和上报工作。

(三)供水企业要严格按照水厂编号数量送样,对列入普查范围但没有参加水质送样的公共供水企业,国家将予以通报并进行专项检查。

五、联系人及电话

(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建设处

联 系 人:孙聪会张 忠

电话:0371-68080857(兼传真)

电子信箱:hncsgs@126.com

(二)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

联 系 人:韦 阳

电话:0371-65897910

电子信箱:hnswstjdc@163.com

(三)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郑州监测站张晓霞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89号

电话:0371-67696191

电子信箱:szzx@water.com.cn

(四)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武汉监测站鲍洁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240号自来水公司

电话:027-83889846  手机:13971232530

附件:1.《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城市供水水质普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1〕36号)(略)

 2.被检查城市及任务分工表(略)

 3.2011年河南省城市供水水质普查水厂名单(略)

 4.公共供水厂采样记录表(略)

 5.公共供水厂基本信息表(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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