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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颁发部门】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吉地税发[2011]7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吉地税发〔2011〕74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三分之一焦煤比照焦煤征收资源税的请示》(白山地税发〔2011〕35号)收悉,对此问题,省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了请示,总局对此税收政策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即三分之一焦煤属焦煤系列,应按照焦煤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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