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原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 义务教育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1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设置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二)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三)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其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四)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业务工作的需要。
三、岗位等级设置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即五至十级职员岗位。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全国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包括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其中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与相应教师职务序列相对应,设高级岗位、中级岗位和初级岗位,共划分9个等级。其中高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设3个等级,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中等职业学校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高级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高级讲师二级岗位、高级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理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一级岗位、助理讲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普通高中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幼儿园教师岗位等级划分,参照普通小学岗位等级设置的规定执行。
幼儿园使用小学教师岗位名称。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即一至五级。普通工不分岗位等级。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四、岗位总量、岗位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学校各类岗位及结构比例的确定,要充分体现学校的性质和特色,特别是适应中等职业学校重点专业、紧缺专业建设和普通高中实施新课程改革的需要。
(一)岗位总量
普通高中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岗位总量根据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数、现有正式工作人员数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综合确定。超编学校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根据批准的人员数核定岗位总量。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人员岗位。
(二)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专业技术岗位占学校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15%。
幼儿园教师岗位占幼儿园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60%,其他岗位原则上不超过40%。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最高等级和内部结构比例
1、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2、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事业发展需要和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
各级各类学校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控制标准按附表1执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授级高级讲师岗位和幼儿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教师高级岗位中五级、六级、七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2:4:4,中级岗位中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初级岗位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3、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三级技术工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一级、二级技术工岗位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控制在5%左右。技能操作任务较重的中等职业学校工勤技能岗位一级、二级的比例可适当提高。
五、岗位基本条件及任职资格
(一)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担任五级职员,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担任六级职员,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担任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可以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的管理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岗位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资格按照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其中,受聘至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实践操作技能和实践教学能力。
3、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4、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专业技术五至十三级岗位的具体任职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和学校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5、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新参加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要求直接确定岗位等级。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资格
1、在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在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任职,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评。
2、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评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校(园)长
校(园)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聘任。受聘校(园)长岗位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修养;热爱教育事业,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校长和幼儿园园长岗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团结协作精神,作风民主;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任职经历;一般应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身心健康。
六、岗位设置审核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1.制订岗位设置方案;
2.按程序报教育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订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教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
6.组织实施。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岗位设置方案填报材料见附表)。
(四)县(市、区)所属各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教育行政部门汇总,并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省、市(州)所属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经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市(州)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本实施意见规定的权限申请变更:
1.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出现分立、合并,须对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六)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一)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 聘用人员,应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在严格掌握聘用条件,完善考核评价办法的基础上,依照有关规定程序,由学校自主聘任到相应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聘用工作,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逐步建立和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用人制度。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应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规定的基本条件。
(四)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要完善聘用办法、规范聘用程序、健全聘用组织及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学校要成立聘用组织,负责岗位聘用的有关工作。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五)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与受聘人员应当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使用《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国人厅发[2005]158号),明确受聘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资福利待遇、岗位纪律、聘用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以及聘用合同期限等方面的内容。聘用合同期限内调整岗位的,应当对聘用合同的相关内容作出相应变更。
(六)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工作的特点,教育教学管理岗位上的人员,原则上应直接从事部分教学工作,其他管理岗位人员及工勤人员应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人效益。
(七)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的特点,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经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破格聘用。
(八)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教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步到位。
(九)各地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所核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聘用教师,满足教育教学和课程设置对各级各类岗位教师的基本需求。要坚决制止在有合格条件人选的情况下出现“有岗不聘”的现象。对学校按规定要求聘用的人员,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应及时办理相应人事关系,兑现工资待遇。
(十)地(市)以上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当地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的指导标准,以及核定的岗位设置方案,依法加强对上述学校人员聘用及配置状况的督导检查。
各地在实施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后,幼儿园教师参照小学教师职务管理办法执行。
八、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关于特设岗位设置问题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特点和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中等职业学校可设置一定比例的特设岗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办学急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业课和实习指导教师。
特设岗位不受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特设岗位的设置由学校(幼儿园)提出设置意见,经教育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审核后,根据岗位设置管理权限,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核准。具体设置与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关于专业技术一级、二级岗位设置与管理问题
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与管理。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省政府审核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另行制定。
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和管理。学校设置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应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将符合条件的人选逐级上报,经市州政府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确定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三)关于超结构比例人员聘用问题
在首次岗位设置中,应按规定核定三类岗位的总量及其结构比例。现有人员在首次聘用时所在类别岗位不足时,在学校岗位总量内暂时占用其他类别空余的岗位职数予以过渡。但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以及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调整结构,加强管理,逐步使三类岗位的人员结构与规定的结构比例相一致。现有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超过规定的结构比例的学校,现有在聘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核定的岗位等级职数竞争上岗,富余在聘专业技术人员进入现聘职务的最低等级岗位。各学校要根据核定的岗位职数和实际情况,制定逐步消化的措施,经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实施, 3至5年内消化到位。
首次岗位设置聘用完成后,坚持对岗聘用,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工勤技能等级与岗位所需任职资格不符的,不得聘用相应等级,也不得享受相应工资福利待遇。
(四)关于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岗位设置问题
鉴于国家未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专业职务纳入专业职务序列,在首次岗位设置时,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可列入管理岗位类别,以本校管理岗位总量内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为基数,按湘职改〔2005〕3号文件核定,其高中初级岗位比例不超过本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并按岗位设置规定程序及权限报批。
(五)关于岗位工资兑现起始时间问题
凡在2011年11月30日以前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的学校,岗位工资从2011年12月1日起开始执行。2011年11月30日以后完成的,从审批后的下月起开始执行。
(六)关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已退休的专业技术人员待遇问题
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的,可以其退休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和工作业绩,比照本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岗位工资,重新计算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同步兑现相应待遇。政工专业职务人员参照执行。
九、组织实施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分工协作,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岗位设置工作。
(二)岗位设置工作是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领导班子要坚持以人为本,开展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切实提高教职工的思想认识。要按照积极、稳妥的方针,统筹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改革平衡有序进行,维护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幼儿园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对不按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单位,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本实施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表:
1、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标准
2、湖南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3、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4、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5、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
6、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7、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8、湖南省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比照岗位等级审核表
附表1
湖南省各级各类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试行标准
学校类别 | 高 级 | 中级(%) | 初级(%) | ||
正高级(%) | 副高级(%) | ||||
≤ | ≤ | ≤ | ≥ | ||
高等学校 | 国家重点建设大学和省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 | 18 | 27 | 45 | 10 |
具有博士或硕士授予权的本科院校 | 15 | 27 | 45 | 13 | |
其他本科院校 | 10 | 27 | 45 | 18 | |
国家级示范性(骨干)高职高专 | 8 | 27 | 45 | 20 | |
其他高职高专 | 6 | 27 | 45 | 22 | |
义务教育学校 | 初中(特殊教育学校) |
| 10 | 50 | 40 |
小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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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 | 40 | |
中等职业学校 | 国家级示范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
| 30 | 45 | 25 |
其他中等职业学校 |
| 20 | 50 | 30 | |
普通高中 | 省级示范性高中 |
| 35 | 35 | 30 |
其他高中 |
| 25 | 45 | 30 | |
幼儿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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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 55 |
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教授级高级讲师,小学、幼儿园设置中学高级教师职位,实行全省统一控制,职数专项下达。
附表2
湖南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规格 |
| 主管部门 |
| 单位主体岗位 |
| 经费 来源 |
| 编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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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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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人员(=①+②+③) |
| ①参加2006年工改人员 |
| ②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人员 |
| ③2006年工改后自行招聘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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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 其中: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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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 其中: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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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其中:工勤技能人员 |
| ||||||
说明:1、单位规格按机构编制部门明确的填写,未明确的填写“未定”。2、单位主体岗位填写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中的一种。3、单位的主要工作职责,按编办和主管部门明确的填写。4、管理人员不论是否获得专技职务,都填入“管理人员”类,工勤技能人员不论是否聘用在管理或专技岗位,都填入“工勤技能人员类”。5、现有人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6、“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包括通过调配、上级任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等途径进入的人员。7、此表一式3份,单位、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
附表3
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及 | 现聘职务 | 职称、技术等级或职业资格 | 现聘岗 | 是否参加 | 2006年工改后进入人员 | |||
| 获得时间 | 何种方式 进入 | 进入 时间 | 是否经党委组织、政府人社部门批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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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工作人员指单位现有人员(不含临聘人员)。2、填写顺序:先填参加2006年工改的人员,后填2006年工改后进入的人员。3、在现聘岗位类别填写“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分别按管理、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的顺序排列,同一类岗位的,按职务从高到低填写;4、是否参加2006年工改,填“是”或“否”;5、2006年工改后以何种方式进入,填写“调配、上级任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单位自行招聘”,如是通过调配、上级任免、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进入的请将办理相关手续的复印件一并报来。6、未经党委组织部门或政府人社部门批准进入的人员,如单位要求列入岗位设置实施范围,须向政府人社部门写出专题报告,并提供编制、岗位要求和任职条件相关材料。
附表4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岗位总量 | 特设岗位 | 单位规格 | 单位经费来源 | 单位现有编制 | 单位正式在册工作人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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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 比例① | 数量 | 等级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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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例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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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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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岗位 | 比例① | 数量 | 层级 | 高级 | 中级 | 初级 | |||||||||||||||||||||||||||||
比例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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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正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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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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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 正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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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级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十一 | 十二 | 十三 | ||||||||||||||||||||
比例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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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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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技能岗位 | 比例① | 数量 | 等级 | 技术工 | 普通工 | 主管 部门 意见 |
|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 同级 政府 人社 部门 意见 |
| 上级 政府 人社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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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该表一式5份,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单位、教育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聘用的依据。2、比例①:占岗位总量的比例;比例②:占管理岗位的比例;比例③:占专技岗位的比例;比例④:为正高、副高、中级、初级内部等级之间的比例;比例⑤:占工勤技能岗位的比例。3、正式在册工作人员包括,参加2006年工改人员,2006年工改后按规定程序进入人员和本次岗位设置经政府人社部门批准同意的单位自行招聘人员。4、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需报上级政府人社部门核准。
附表5
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单位规格 |
| 经费 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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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准岗位总数 |
| 正式在册 工作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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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岗位 | 等级 | 合计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其他 | |||||||||||||||||||||||||||||||||
核准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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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技术 岗位 | 层级 | 合计 | 高 级 | 中 级 | 初级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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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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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勤 技能 岗位 | 层级 | 合计 | 技术工 | 普通工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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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职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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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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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上岗情况 | 主管 部门 意见 |
| 教育 行政 部门 意见 |
| 政府 人社 部门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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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缓签聘用合同人员 | 停薪留职 人员 | 未聘 人员 |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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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其他是指未转正定级的人员。2、该表一式4份,经政府人社部门审核后,由单位、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与《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共同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及兑现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附表6
湖南省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及学位 | 现任管理职务及任职 时间 | 现专技(政工)职务及获得 时间 | 申报“双肩挑”兼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 | “双身份”人员拟保留的专技等级 | 政工专业人员申报的等级 | 政工专业各等级 所占% | 拟聘岗位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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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职从事思想政治工作和以主要精力直接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岗位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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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 政府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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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所填为聘用在管理岗位的工作人员。2、请按"双肩挑"、"双身份"、"政工专业"和纯管理岗位人员的先后顺序分别填报,各类人员兼任(或保留)的专业技术职务,按从高到低的顺序填写。3、“政工专业各等级所占%”只填报各级合计数占整个基数的百分比。4、此表一式4份,单位、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与《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共同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及兑现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附表7
湖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码 | 学历及学位 | 职称、职业资格 | 拟聘岗位及等级 | ||||
或技术等级 | 获得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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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 政府人社 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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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填写范围为聘用在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工作人员,不含表5中的“双肩挑”、“双身份”、政工专业人员和其他管理人员。2、此表先填写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人员,再填写工勤技能岗位聘用人员,同一类别的岗位,从高到低的排序。3、此表一式4份,经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后,由单位、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与《湖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共同作为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及兑现工资等待遇的依据。
附表8
湖南省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政工专业职务人员比照岗位等级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年 月 日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学历及 学位 | 参加工作时间 | 退休时间 | 退休时专业技术(或政工 | 在职时的工作业绩 | 比照岗位 等级 | |
专业)职务 | 获得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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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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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 政府人社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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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适用于从2006年7月1日至完成首次岗位设置管理期间退休且退休时执行专业技术工资(含管理岗位政工专业职务人员,不包括“双身份”人员),本次岗位设置需重新计算退休费的人员。2、按照比照岗位等级从高到低的顺序填写。3、“比照岗位等级”为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所聘岗位等级。4、此表只作为重新计算退休费待遇的依据。5、“在职时的工作业绩”对照在职人员晋升等级所要求达到的工作业绩。6、此表一式4份,单位、主管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政府人社部门各留存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