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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颁发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11]1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变更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人的批复
(闽政文〔2011〕194号)


省海洋与渔业厅:

你厅《关于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转让漳州港东山城垵2.5万吨级码头工程海域使用权的请示》(闽海渔〔2011〕132号)文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将位于东山县康美镇城垵村附近漳州港东山城垵22.5万吨级码头工程的8.27公顷海域使用权人,由东山华浮港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漳州旗滨玻璃有限公司。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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