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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关于深圳大运会期间场馆禁火的通告


【颁发部门】 深圳市公安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为了保障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大运会期间场馆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特发布深圳大运会期间大运场馆禁火的通告。

一、禁火时间:大运会开幕式起至闭幕式止(统称大运期间)为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大运会期间深圳所有大运会场馆。

三、禁火内容:

1、大运会期间禁止随身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禁火区域内严禁烧荒、烧烤,严禁烧香烛纸钱、燃放烟花鞭炮,严禁丢烟头火种、点火把照明等擅自动火行为。

2、大运会期间所有禁火区域内的动火、用火,包括使用电磁炉、电炉、液化气等引起明火或高温(大于80度)的工具、设施等,须事前告知市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在指定时间、地点作业,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警戒措施。

3、大运会期间,大运会组委会因公需要使用烟花爆竹的,须报请市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和警戒措施。

四、公安机关是禁火令的主管机关,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区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以罚款或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至大运会闭幕式结束止有效。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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