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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的实施意见
(郑政〔2011〕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文化创意产业是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为核心价值,以知识产权的形成与应用为载体,为社会创造财富、增加就业机会,促进城市文化底蕴和居民综合素质提升的产业集群。文化创意产业项目是发展文化创意产业的主要抓手和重要举措,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努力增创文化创意旅游发展新优势”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加强规范和引导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资源大市向文化强市跨越的实施意见》(郑发〔2009〕18号),结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文化产业发展的指示要求,积极推进我市“十二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及时掌握全市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情况,防止以文化创意项目搞地产开发,促进我市文化创意产业科学、健康的发展。
2.遵循原则。一是要有利于推动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壮大;二是要最大限度降低政府土地出让收益损失;三是商业开发用地比例应根据项目投资规模、投资收益期等建立科学合理的浮动比例;四是引导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二、加大扶持力度,完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政策依据
3.结合我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重点扶持、优先发展文化休闲娱乐业、新闻出版业、广播影视服务业、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业、动漫业、广告会展业、艺术品流通业、设计服务业等八大文化创意产业,并进行针对性的用地分类研究管理,科学界定用地属性,使城市土地资源实现最优配置。
4.文化创意产业开发(集聚)区规划设立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选在规划的建设用地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确需新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依法报批。
5.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时充分考虑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需要,中心城区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土地,可统筹用于发展创意产业。
6.凡利用空余或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古建筑、老建筑等房地资源兴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不涉及重新开发建设,且符合国家规定、城市功能布局优化及有利于产业升级的,经文化创意产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7.对利用依法取得的商业服务用途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兴办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依据国家土地管理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土地,经市政府批准,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三、加强规划管理,规范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审批程序和标准
8.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的框架下,按照合理布局、平衡总量、控制时序原则,加强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整体规划,统筹城市和产业协调发展,防止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9.文化创意产业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文化用地原则,统筹兼顾,在区位选择、用地资源、用地兼容性的确定等几个方面,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切实做好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的开发控制管理工作。
10.严格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审批手续。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相关土地政策规定执行。项目单位需提交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书(含业态规划、功能设置、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由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成立联合评审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论证审议。
四、强化考核管理,提升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运行效益
11.促进产业集聚。重点培育若干特色突出、专业性强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由企业集聚向产业集聚转变。
12.强化项目运作。引导和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投资开发企业逐步向园区管理运营商转变,通过成立项目运营公司,建立规范化、市场化投融资和运营管理体制。
13.实施评价考核。由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文化创意产业项目进行评价考核。项目评价具体考核内容包括产业政策执行情况、投资情况(含项目投资总额和单位用地面积投资强度)、土地产出效率(含产出投入比、亩均产出值)、建筑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情况、产业集聚功能、园区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情况等规定指标和要求。
14.建立奖惩机制。经评价考核合格的项目,由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项目评价考核书面意见,其中评价考核优秀的企业,可在享受产业优惠政策上享有优先权,并给予奖励;评价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由郑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出具限期整改处理意见。评价考核不合格的项目在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产业优惠扶持政策。
15.建立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用地退出机制,防止项目单位以文化创意产业用地名义搞房地产开发,避免政府土地出让收益的流失。禁止改变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原有业态规划,套用土地用于商业化地产开发。
五、附则
16.本意见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的,则按照国家和省、市调整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17.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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