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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2011]6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郑政〔201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的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健全严格规范农村土地管理的需要,也是一项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县(市、区)为单位,力争到2012年底把全市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总登记模式,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建立数据库和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地籍档案数字化;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逐步实现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国土资源部明确要求,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凡是到2012年底未按时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该项任务列入年度考核目标,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不能按期完成工作,影响全市发展的,市监察局将介入督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为切实加强领导,促进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郑州市政府成立了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负责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办公室设立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业务指导和检查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负责;涉及工作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涉及调处纠纷、化解权属争议的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各部门共同处理。各县(市、区)政府作为全市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提供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安排办公场所以及车辆、办公设备等,要有专人专职负责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已经明确代管范围的开发区,其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的调查、权属争议处理、资料审核等前期工作,应自行开展,土地登记发证、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由土地所在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县(市、区)要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紧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现状,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加强人员培训,加大宣传力度;要尽快落实工作经费,招标作业队伍,借助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等专业力量,提高确权登记发证的效率、精度和规范化程度;要加大土地争议调处力度,及时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信息库,掌握权属争议动态,有效化解争议;要建立健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工作制度,建立目标责任制、奖惩制度、招投标管理制度、监理机制等各项保障机制,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县(市、区)要按照中发〔2010〕1号文件精神,统筹安排,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从土地出让收益、耕地占用税中列支,市国土资源局和财政局要积极衔接,制定全市工作的经费预算,落实工作经费,切实保障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中发〔2010〕1号文件,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严禁巧立名目搭车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增加农民、企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三、一次查清,分类处理
各县(市、区)应本着尊重村民自治,保护农民权益,保障农民生活,促进农村和谐发展的原则,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和新一轮规划修编成果,以土地权属调查为先导,以先进、科学的测绘技术为支撑,按照《第二次土地调查技术规程》、《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有关规定,对全市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全面调查,并以此为基础,采取“一次查清、分类处理”的处理办法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处理宅基地的历史遗留问题时,对满足宅基地使用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按照使用标准确认宅基地使用权。超出标准的部分,确认给土地所有权人,只登记,不颁发土地证书。对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时已经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无法提供有效的批准手续、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各县(市、区)政府可按照土地总登记的要求,根据地籍调查成果确认土地使用权。对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之后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各县(市、区)政府应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严禁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四、积极督导,规范成果
按照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2011年6月底统计上报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此后按季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省、市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督促检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还应参照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检查工作的要求开展,对地籍调查程序、土地登记程序、土地登记资料和土地登记结果的合法性、完整性严格要求,按标准统一规范,有效提高我市土地管理水平。

附件:郑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附 件
郑州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鸿勋 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赵建国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韩绍林 市农委主任王春山 市财政局局长
成 员:宋占国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王传美 市监察局副局长
刘 睿 市财政局常务副局长
马占军 市农委副主任
王立新 市城建委副主任
许 振 市规划局副局长
李武建 市住房保障局副局长
杨杭军 市民政局副局长
贾体铭 市林业局副局长
任 伟 市文物局副局长
卢守富 市水务局副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宋占国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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