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0]638号)
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申请报告》(泰达宏利(函)字[2010] 第24 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对公司章程所作的修改。
二、你公司应当按规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