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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11]5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的通知
(大政发[2011]55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辽人社发 [2010] 2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缴费比例由19%调整为20%。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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