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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颁发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规函[2010]11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意见
(建规函〔2010〕1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加快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从全局出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近年来,我部积极支持和指导皖江城市带规划的编制,将其纳入《长三角城镇群规划》范围,有效推动皖江城市带在中部地区重要地位的确立,为《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奠定重要基础;加大对皖江城市带区内城市保障性住房、节能减排等领域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取得良好成效,部、省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的批复》(国函〔2010〕5号)精神,支持安徽省先行先试,加快发展,使示范区城镇体系建设更加科学、城乡区域发展更加协调、人居环境更加改善、综合承接能力显著增强,成为合作发展的先行区、科学发展的试验区、和谐发展的示范区,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安徽省做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和编制工作,支持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工作。同意同期启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修改与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适时派出专家组到安徽,加强对示范区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技术支持和指导。加强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二、支持示范区推行住宅全装修与产业化。同意将示范区作为国家级住宅产业现代化试验区;指导安徽省借鉴有关省市做法,在经济政策上支持示范区推进建筑节能和住宅产业现代化工作;指导安徽省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和可行性方案,吸引国内外实力雄厚的产业化集团或住宅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在示范区落户,形成超大规模产业集群,提升住宅产业现代化水平;支持示范区争取有力的措施推行住宅的全装修;指导《安徽省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规划》的修改完善。

三、支持示范区开展住房保障试点工作。同意在示范区的集中区内选择2个园区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试点,鼓励示范区通过政策创新、融资机制创新等,探索建立适应示范区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项目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

四、支持示范区城镇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同意示范区内集中区的2个园区作为生活污水和垃圾全收集、全处理的示范区;加强对示范区“十二五”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编制的指导,组织开展对示范区各市填埋场和焚烧厂无害化等级评定工作;指导示范区各市县环卫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做好“全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管理信息系统”的填报工作;指导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编制垃圾处理设施操作手册;进一步加大对安徽省中央预算内投资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

五、支持示范区开展建筑节能试点工作。支持示范区有关市、县申报全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及农村县级示范,探索强制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试点;支持示范区开展绿色生态城镇化发展的相关规划及政策研究;指导示范区城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支持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及绿色建筑示范;支持示范区城市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推进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动态能耗监测工作;支持示范区城镇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结构体系推广工作。

六、支持示范区人居环境建设,指导示范区城市创建“中国人居环境奖”、“国家园林城市”、“国家节水型城市”。

七、进一步密切与安徽省政府工作联系协调机制。不断充实和丰富双方更加紧密的工作联系机制的内容,加强协作配合,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工作力度,服务示范区发展。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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