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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船舶检验局)、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自2009年7月起,在交通运输部统一领导下,全国海事管理、船舶检验机构开展了针对“大船小证”现象的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并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根除“大船小证”顽疾,促进船舶质量的提高,根据部开展“大船小证”专项治理活动的总体部署,部海事局决定在2010年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
为做好相关工作,部海事局于2010年1月14日召开了由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代表参加的“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专题研究了有关工作部署,制定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各单位应按照专题会议纪要(附件1)和相关工作安排(附件2),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作为2010年重点工作进行专项部署,完成现有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彻底杜绝“大船小证”现象。

二0一0年五月九日

附件1
“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

2010年1月1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南京组织召开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由刘福生副局长主持,中国船级社、部分直属海事机构、地方海事、船检机构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具体会议代表名单附后)。
会议传达学习了徐祖远副部长对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总结分析了前阶段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并就下阶段工作部署进行了研讨。会议纪要如下:
一、总结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
会议通报了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对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各参会单位结合本单位专项检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了汇报发言。
会议认为,专项检查活动在短时间内迅速形成了对“大船小证”现象的高压态势,有效打击了“大船小证”现象,消除了部分安全隐患。同时,基本摸清了“大船小证”问题的现状,初步形成了吨位丈量工作的监督机制,锻炼了队伍,达到了预期效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二、提高对“大船小证”治理工作的认识
会议认为,交通运输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助于构建和谐安全的水上交通环境,进一步在相关行业内提高社会公平度,从而为建设和谐社会作出贡献;二是进一步提高船舶检验质量,保障船舶安全,消除水上交通安全隐患;三是减少国家规费流失;四是促进航运业、造船业的健康发展;五是提高相关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会议认为,前阶段专项活动取得的成效,得益于交通运输部的坚强领导,得益于全行业的统一认识和共同努力,得益于海事、船检机构人员的辛勤工作。会议认为,应在2009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全行业认识,巩固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执法机构、航运、造船及相关单位齐抓共管、常抓不懈的局面。保持对“大船小证”现象的高压态势,加大打击力度,加快专项工作进度,彻底杜绝“大船小证”现象。为此,有必要调整相关工作计划和要求,在2010年全面开展“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
三、研讨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
会议认为,“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应作为2010年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海事、船检机构的重点工作。具体包括:
(一)继续开展现有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工作。各船检机构应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在部海事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现有船舶的吨位丈量检查。各海事机构应将“大船小证”督查工作列入2010年国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内容,加大检查力度;部海事局针对前阶段专项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如相关技术问题、船员配备等方面,制定统一解决办法,加强技术支持,保障专项检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制定实施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指导意见,建立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综合管理机制,统一船舶吨位证书管理工作;制定专项检查办法,加强对2009年全国运输船舶吨位丈量专项检查活动开始以来及以后新建船舶的吨位丈量现场检查,确保新建船舶不出现“大船小证”问题。
(三)切实抓好综合治理工作落实。制定工作计划,开展综合治理工作的专项督查;建立通报制度,加强宣传工作,将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向各有关单位及社会进行通报;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明确有关单位及人员在吨位丈量工作中的责任,对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执行责任追究。
(四)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开展研究工作,制定新的管理制度,实现船舶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保证吨位丈量工作质量,促进船舶质量提高。
为保障“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经过充分研讨,会议形成了“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代表名单

序号

单位

姓 名

职务/职称

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刘福生

副局长

2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杨新宅

船检处处长

3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杜国光

船检处副处长

4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普 兵

船检处高工

5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谢 辉

船舶处副调研员

6

中国船级社

宗大发

国内营运处处长

7

长江海事局

刘 亮

副局长

8

长江海事局

桓兆平

船舶处处长

9

浙江海事局

王长勇

副局长

10

浙江海事局

肖根连

船舶处处长

11

上海海事局

常富治

副局长

12

上海海事局

俞勤伟

船舶处处长

13

广东海事局

黄军根

副局长

14

广东海事局

郭伟娜

船舶处副处长

15

广东海事局

纪力华

船检处副处长

16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马朝阳

副局长

17

安徽省地方海事局

夏中银

处长

18

湖北省地方海事局

王宪龙

副局长

19

湖北省地方海事局

袁德才

船检处处长

20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方建华

副局长

21

江苏省地方海事局

王 铁

船检科副科长

22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唐伟明

副局长

23

浙江省地方海事局

林 勇

船检处处长

24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刘仁煦

副局长

25

湖南省地方海事局

刘中勇

处长

26

江西省地方海事局

熊慎文

副局长

27

江西省地方海事局

万晓华

船检处处长

28

河南省地方海事局

朱建甫

副总工

29

河南省地方海事局

茹向阳

船检处处长

30

山东省地方海事局

张焕军

副局长

31

山东省地方海事局

范意民

船检处副科长

32

上海船检管理处

费志林

处长

33

天津船检管理处

鄂海明

副处长

34

大连船检管理处

糜 爽

副处长

35

武汉船检管理处

吴又平

处长

36

广州船检管理处

彭宝智

处长

37

江苏海事局

陈桂平

副局长

38

江苏海事局

葛同林

船舶处处长

39

江苏海事局

石 兵

船舶处处长助理

40

江苏海事局

凌人渊

船舶处主管



附件2
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任务表

序号

类别

工 作 内 容

承办单位

完成时限

1

总体安排

印发“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部署研讨会会议纪要、任务分解表。

部海事局

2月

2

确定2010年船检工作重点及总体安排并报部领导。

部海事局

2月

3

各单位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上报部海事局。

各船检机构

2月

4

部署本年度吨位丈量现场监督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营运船舶监督检查力度。

各直属、地方海事局

2月

5

制定2010年运输船舶吨位丈量自查、整改与“大船小证”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方案。

各船检机构

3月

6

成立专家组,对各地方船检机构的吨位丈量自查、整改工作给予统一技术指导。

中国船级社

3月

7

制定吨位丈量统一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部海事局

6月

8

整理各机构专项活动工作方案、阶段性工作总结,组织各单位交流。

部海事局

7月

9

制度建设

起草船舶吨位丈量误差的有关处理意见和程序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

3月

10

起草新建船舶吨位丈量工作指导意见及专门工作程序、督查办法报批稿。

江苏海事局

3月

11

研究建立各海事、船检机构与部海事局专项工作及重大信息通报制度(含信息报道)。

部海事局

3月

12

征求有关各方关于吨位丈量统一管理的意见。

部海事局

3月

13

起草吨位丈量工作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报批稿。

中国船级社

5月

14

研究检验发证相应制衡机制,强化责任链。

部海事局

6月

15

整理总结和交流船舶建造质量监督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经验、材料。

江苏海事局

9月

16

具体事务

对吨位丈量复核的简易办法进行升级,进一步完善吨位丈量的现场监督检查方法。

部海事局

中国船级社

3月

17

与中国交通报、中国水运报等重要媒体联系,在关键节点对“大船小证”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部海事局

6月

18

开展2010年“大船小证”综合治理专项工作检查。

部海事局及各直属、地方海事局、各船检机构

全年

19

研究建立检验辅助人员的管理办法,改善地方船检机构验船人员资源结构。

部海事局

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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