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吾纳尔汗演艺中心艺术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862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10]1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乌鲁木齐江阿湾演艺有限公司邀请哈萨克斯坦吾纳尔汗演艺中心艺术团一行7人,于2010年5月15日至6月15日到新疆等地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五月六日
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吾纳尔汗演艺中心艺术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8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