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关于同意哈萨克斯坦佳阿娜艺术团到新疆演出的批复 (文市函〔2010〕863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厅: 你厅新文市字[2010]13 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演出展览中心邀请哈萨克斯坦佳阿娜艺术团一行4 人,于2010年5月至7月到新疆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