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166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秦皇岛-沈阳天然气管道工程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的请示》(中油股函〔2010〕26号)收悉。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规章规定,准予该项目通过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
你公司应当对该项目在职业病防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对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提出的建议加以整改落实。
该项目竣工验收前,你公司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报我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此复。
二o一○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