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设立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570号)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五矿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你们报送的《关于设立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请示》(京信托字[2009]18号)及相关文件收悉。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你们申请设立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事项进行了审核。审核发现,申请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于2009年12月因某信托项目的合规性问题受到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的行政处罚,目前正在整改期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有关规定,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不符合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决定不予核准设立瑞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你们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
二〇一〇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