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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厅函[2010]18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0〕1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先后于2005年和2007年确定了两批共计110个全国“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几年来,各示范县采取多种措施,有力推动了劳务输出工作的蓬勃发展,在全国发挥了典型引路的作用。当前,为顺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发挥好示范县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中的重要作用,我部拟将“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调整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并起草制定了《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附件1),请各地开展推荐申报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组织推荐一批在农村劳动力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的县,作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通过给予政策支持和技术服务,最大限度地发挥其在推进工作、落实政策、优化服务、提高成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使之成为全面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排头兵和先试先行的样板。

二、推荐范围和数量

推荐范围为符合推荐条件、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县。原劳务输出工作示范县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同时结合近年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内容的调整,对各地的示范县数量进行适当增补(名额分配见附件2)。

三、推荐条件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政策完善,措施落实到位;

(二)县、乡镇、村就业服务体系健全;

(三)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四)在异地转移就业或就地就近就业、返乡创业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五)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常规化、精细化;

(六)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四、推荐程序及工作安排

(一)2010年5月31日前,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认真选拔的基础上上报推荐材料(格式见附件3);

(二)2010年6-7月,我部对被推荐示范县(区、市)进行审核后,公布全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名单,并明确示范县工作重点。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的推荐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我部2009年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要求,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各地要重视推荐工作质量,认真组织填写推荐材料,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切实选拔出一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方面具有先进性、代表性的示范县。推荐材料格式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下载(www.lm.gov.cn)。

(三)各地要尽快将具体工作落实到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上报推荐材料。

联系单位: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群体就业服务处

联系人:王艺桥、左兆龙

电话:010-84661103、84661104

传真:010-84661010

电子邮箱:qtjyc@yahoo.com.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路3号(100101)

附件:1.创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工作重点(略)

2.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示范县名额分配表(略)

3.申报材料格式(略)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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