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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颁发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证监许可[2010]5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不予核准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的决定
(证监许可〔2010〕569号)


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了你公司提交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审委)于2010年4月19日举行2010年第70次发审委会议,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审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申请人“郑单958”玉米种子的销售收入是申请人收入和盈利的主要来源,但“郑单958”玉米种子的品种权属于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申请人以授权许可方式取得生产、销售经营权。截至2009年12月,“郑单958”品种权剩余保护期为7年,保护期结束后,种子经营企业无须经过授权即可自主经营“郑单958”玉米种子,届时“郑单958”玉米种子的经营将面临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申请人产品品种较为单一、目前自主研发能力较为有限、主要销售区域销量下降可能对申请人持续盈利能力产生较大不利影响。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发审委会议以投票方式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进行了表决,同意票数未达到5票,申请未获通过。根据《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监会令第62号)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依法对你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

你公司如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可在本决定作出之日起6个月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文件。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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