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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共青团中央

【发文字号】 中青办联发[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2010年全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的通知
(中青办联发[20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团委、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委、民宗局:

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精神,贯彻落实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提高少数民族团干部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能力,共青团中央和国家民委决定今年在北京、香港、澳门三地联合举办两期全国少数民族团干部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自觉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学习贯彻团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加深对全团重点工作的理解和把握;学习领会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党的民族政策,增强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改革发展稳定的自觉性;实地考察港澳青年组织和青年社团,交流借鉴港澳地区青年工作的有益经验。

二、培训时间和地点

第一期培训班时间为2010年6月25日至7月5日,第二期培训班时间为2010年10月9日至10月19日。每期班均为北京3天、香港4天、澳门4天。

三、培训对象

少数民族团干部共32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1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人)。

四、培训方式

专题讲座、实地考察与研讨交流相结合。

五、培训费用

1.培训费用由国家民委、中央团校专项拨款补贴。

2.学员所在单位承担部分境外交通费和食宿费(3800元/人)。学员的往返交通费(本地-北京、珠海-本地)和在京食宿费自理(中央团校万年青宾馆住宿标准:100元/人·天),回原单位报销。

六、有关要求

1.请各省级团委、民(宗)委(厅、局)负责落实参训人员。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关,不得选派因各种原因不能坚持全程学习的同志参训。有关组织方及学员一律不得安排携带家属和亲友等无关人员。

2.请各省级团委组织部于2010年5月12日前将参加两期培训班学员的《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见附件)和参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传真给中央团校轮训部,以便港澳方面尽快发出邀请函,办理出境手续,并将《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张2寸免冠近照同时寄至中央团校轮训部。参训学员持中央团校寄去的相关文件在当地外办办理《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有关手续。

七、报到事宜

1.报到时间:第一期为2010年6月25日全天;第二期为2010年10月9日全天。

2.报到地点:中央团校万年青宾馆前台。

3.乘车路线:北京站乘地铁至公主坟站换乘323、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北京西站乘374路公交车至万寿寺站;首都机场乘至公主坟方向的民航班车至北京电视台下车向南(顺车方向)800米即到。

中央团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25号
邮编:100089
联 系 人:丛培影 郭 荔
联系电话:010-88567570
传真:010-88567329 88567570
万年青宾馆电话:010-88567720

附件: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
2010年5月5日

附件:
中央团校学员报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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