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过境内银行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确保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相关办法,制定本操作规程。第二章 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十条 境内银行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自行印制《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两联(见附表),并提供给机构申报主体使用。第三章 涉外收入申报
第十九条 解付银行应于涉外收入款项解付之日(t)后的第一个工作日(t+1)中午12:00前,将相应的涉外收入基础信息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从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四章 涉外付款申报
第一节 汇款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申报主体以汇款方式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填报《境外汇款申请书》。第二节 信用证、保函、托收等项下涉外付款业务
第三十一条 申报主体采用信用证、保函、托收等汇款以外的结算方式办理涉外付款业务时,应当使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第五章 申报数据的修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境内银行发现所报送的基础信息有误时,应在银行自身计算机处理系统中修改后重新导入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银行版)。第六章 逾期未申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机构申报主体未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涉外收入申报情节严重的,经办银行所在地外汇分局应以书面形式对该机构申报主体实行“不申报、不解付”的特殊处理措施。第七章 外汇局职责
第四十六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应当履行如下职责: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请选择: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建 单位基本情况表变更 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机构名称 | |||||||||
住所/营业场所名称及代码 | |||||||||
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 国别1: | ||||||||
国别2: | |||||||||
国别3: | |||||||||
国别4: | |||||||||
国别5: | |||||||||
经济类型代码 |
| 所属行业属性代码 | |||||||
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是 否 | 所属外汇局代码 | ||||||||
特殊经济区企业类型 |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园区 钻石交易所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出口监管仓库 进口保税仓库 其它 | ||||||||
申报方式:纸质申报 (选择本方式后仅可通过银行柜台填写纸质凭证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开通网上申报 (选择本方式后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或通过银行柜台进行纸质申报) 关闭网上申报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客户如需关闭网上申报功能应选择本项) | |||||||||
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用email地址 | |||||||||
备注 | |||||||||
经办行名称 | |||||||||
机构联系人 | |||||||||
机构联系电话 | |||||||||
机构传真号码 | |||||||||
请选择:单位基本情况表新建 单位基本情况表变更 单位基本情况表停用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机构名称 | |||||||||
住所/营业场所名称及代码 | |||||||||
常驻国家(地区)名称及代码 | |||||||||
外方投资者国别(地区)名称及代码 | 国别1: | ||||||||
国别2: | |||||||||
国别3: | |||||||||
国别4: | |||||||||
国别5: | |||||||||
经济类型代码 |
| 所属行业属性代码 | |||||||
是否特殊经济区内企业 是 否 | 所属外汇局代码 | ||||||||
特殊经济区企业类型 | 保税区 出口加工区 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园区 钻石交易所保税港区 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 保税物流中心a型 出口监管仓库 进口保税仓库 其它 | ||||||||
申报方式:纸质申报 (选择本方式后仅可通过银行柜台填写纸质凭证来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开通网上申报 (选择本方式后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或通过银行柜台进行纸质申报) 关闭网上申报 (已开通网上申报的客户如需关闭网上申报功能应选择本项) | |||||||||
机构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用email地址 | |||||||||
备注 | |||||||||
经办行名称 | |||||||||
机构联系人 | |||||||||
机构联系电话 | |||||||||
机构传真号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