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范、化解行业风险,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分类方法
第六条 保监局根据公司风险状况,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为四类:第三章 监管措施
第十条 保监局应当在执行中国保监会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结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下达的监管措施和辖区分支机构风险状况,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和监管措施。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工作流程如下: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序号 | 指标类别 | 产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 寿险公司的具体指标 |
1 | 业务经营 风险指标 | (1)应收保费率 (2)结案率 (3)投诉率 (4)综合成本率 (5)综合赔付率 (6)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1)退保率 (2)保费继续率 (3)营销员13个月留存率 (4)投诉率 (5)佣金及手续费率 (6)业务及管理费用率 |
2 | 合规风险指标 | 合规情况 | 合规情况 |
3 | 内控风险指标 | 内部控制情况 | 内部控制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