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颁发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文字号】 国质检动[2010]2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1.总论
某些生物、化学物质及其残留会影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安全和质量,进而影响动植物和人体健康。
中国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问题,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加强了食品和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其中一项重要措施就是实施了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制度。自1999年起,《国家动物及动物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开始正式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作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检疫工作的主管部门,近年来先后针对性地开展了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提高了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进一步对完善了我国整体食品和农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现有的相关监控工作,统一模式、提高效能,建立完善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科学管理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以往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制定《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以下简称《监控计划》)。
本《监控计划》由《监控指南》和《2010年度监控计划》两部分组成。其中,《监控指南》是监控工作的体系性指导性文件,是制定各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的依据和必须遵守的原则,主要包括监控计划的适用范围和重要概念、法律法规依据、原则、机构职责、企业的责任、《年度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实施的基本要求、监控结果应用和监控体系的完善等,内容保持相对稳定。《2010年度监控计划》为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个大类业务2010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方案,由各类产品安全风险监控专家组按照各类产品特点制订。今后将根据上年度监控情况及风险分析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制定《年度监控计划》。
《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将有助于全面评价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水平和变化趋势,发现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隐患,提高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检验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促进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贸易持续健康发展。2.《监控指南》
2.1 适用范围和有关概念
2.1.1适用范围
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进出境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大类商品。
2.1.2有关概念
2.1.2.1食用农产品:可食用的未经深加工的植物或动物部分或整体,包括水果、粮食、水生动物与陆生动物。
2.1.2.2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2.1.2.3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2.1.2.4安全风险:指农产品和饲料中含有的化学性危害因素和食源性致病微生物等生物性危害因素。
2.1.2.5监控产品:列入《年度监控计划》中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2.1.2.6监控物质: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安全风险检测项目。
2.1.2.7判定标准:监控计划中指定的判定监控样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mrls,mrpls等)。
2.1.2.8批准实验室:经由主管部门批准,负责检测监控物质的实验室,
2.1.2.9基准实验室:经过评估、由主管部门核定的检验检疫权威实验室,承担特定监控物质的检测和验证任务。
2.1.2.10监控样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年度监控计划》抽取的样品。
2.1.2.11一般监控物质:指为监测某一产品的安全风险背景情况而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列明的监控物质,其为制定重点监控物质奠定基础。
2.1.2.12重点监控物质:指经风险评估,显示存在较高风险,应在进出口检验检疫过程中重点关注的物质,在《年度监控计划》中加注“★”。
2.1.2.13潜在风险监控物质:指存在一定风险且未列入《年度监控计划》的物质,鼓励各直属局对潜在的风险物质进行监控。
2.2 法律和法规
2.2.1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2.2.2有关规定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猪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禽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供港澳活羊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允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
《饲料添加剂允许使用品种目录》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
《粮食卫生标准》
《饲料卫生标准》
《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
进口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关于发布<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通知》
2.3 制定的原则
2.3.1体系化原则
全面考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体系所涉及的“明确目标、选择项目、制定计划、组织实施、抽取样品、样品检测、不合格结果调查处理、结果分析、采取措施” 等各个环节的要求,制定系统、完善的年度监控计划,确保整个监控体系的统一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改进。
2.3.2分类管理原则
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所包含的产品种类繁多,特点不一,本计划按照用途将之分为动物、饲料、水果、粮食四个大类,分别制定年度监控计划,以利于风险评估、监控产品和物质的选定以及监控工作的具体实施。
2.3.3科学原则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参考我国国家标准和强制性技术法规等确定的抽样方法,借鉴欧盟等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监控方案,研究制定科学的产品及监控项目选择方法、抽样方法和检验方法。
2.3.4可操作性原则
监控计划的制定充分考虑了检验检疫一线工作实际,确保所确定的监测产品是进出口量大或者风险高的产品,确保抽样方法和抽样数量不给执行机构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充分考虑各实验室具备规定监控物质的相应检测能力,确保监控工作能与日常检验检疫工作协调统一。
2.3.5循序渐进原则
鉴于制定和完善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是一项长期的工作,本着循序渐进的原则,监测产品首先选择进出口业务量大或者风险高的产品,监控物质的选择重点考虑我国和主要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禁止、限制使用或被关注的存在安全风险的物质,兼顾覆盖范围和年度重点。各大类产品的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制定充分参照上年度监控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调整。
2.3.6与日常检验的关系
监控计划的实施应与日常检验工作紧密结合。为保证监控计划的科学性和可持续发展,本计划将监控物质分为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并规定:对于出口产品,各直属局可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厂(场、园)一品一案”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监控物质,并确定监控频率,对于进口产品,各直属局须按照《年度监控计划》规定的监控频率,对来自同一输出国家或地区的同种产品实施重点监控物质的检测。重点监控物质的监控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合格评定的依据。
2.4 管理和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管理和组织机构包括主管部门、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执行机构。
2.4.1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
2.4.1.1组织制/修订并发布《监控指南》。
2.4.1.2组织制/修订并发布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
2.4.1.3组织起草各大类产品《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报告,并下发各有关单位。
2.4.1.4督促、检查、指导、协调秘书处、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基准实验室、执行机构和批准实验室的工作。
2.4.1.5负责与国家农业、食品等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协调。
2.4.1.6制定、修订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的法规和规定;组织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制、修订相关产品安全风险监控的抽采样、检验检疫方法和限量等标准。
2.4.1.7组织对基准实验室和批准实验室的考核,并实施动态管理。
2.4.1.8采取有关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的重大的控制措施。
2.4.1.9组织系统内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人员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培训。
2.4.1.10负责协调实施安全监控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4.2秘书处:设在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安全研究所
2.4.2.1负责收集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并将收集到的监控结果按产品类别分送各相关检验检疫协作组牵头单位。
2.4.2.2综合各检验检疫协作组的年度监控工作报告,起草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年度监控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监控工作的相关建议。
2.4.2.3协调监控工作专家组、检验检疫协作组、执行机构完成总局监控工作任务。
2.4.2.4协助主管部门开展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交流与培训。
2.4.2.5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2.4.2.6建立定期发布或通报监控数据的机制。
2.4.3监控工作专家组
2.4.3.1协助主管机构制/修订《监控指南》。
2.4.3.2协助主管机构和检验检疫协作组审议和修订《年度监控计划》。
2,4.3.3负责与相关国际专业组织进行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合作与交流。
2.4.3.4为监控工作提供管理和检验检疫技术支持。
2.4.3.5对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与建议。
2.4.3.6收集、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2.4.4检验检疫协作组
2.4.4.1协助主管部门起草分管产品的《年度监控计划》。
2.4.4.2汇总和统计分析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样表见附1),起草相关产品的年度监控工作报告。
2.4.4.3根据秘书处汇总的监控结果以及风险分析的结果评估《年度残留监控计划》的效果及效率,进行必要调整,并提出控制措施的建议和下一年度监控的实施意见。
2.4.4.4负责制修订分管产品监控抽样工作规范。
2.4.5执行机构:主管部门指定的,承担执行监控计划的检验检疫机构,即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
2.4.5.1组织实施监控计划和年度监控计划。
2.4.5.2根据监控计划和年度监控计划,结合本辖区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的年度监控计划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2.4.5.3按时向秘书处报送年度监控工作报告。
2.4.5.4及时将年度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的检出和不合格结果上报主管部门和秘书处。
2.4.5.5对秘书处反馈的相关信息及时做出处理。
2.4.5.6收集相关法律、法规和限量标准。
2.5 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生产企业责任
2.5.1任何从事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生产企业(个人或法人)必须遵守国内的有关管理规定和有关贸易国的规则。
2.5.2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企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建立严格的合格供应商评价制度和原料入场验收制度,使自己确信进厂食用农产品和饲料,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最高限量,不含有禁用物质或制品。
2.5.3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控制度,并制定当某环节失控时的纠正措施。出口食用农产品加工企业应设立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和一定规模的实验室,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设备和相应检测试剂。没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生产企业应与具备资质的实验室签订委托检测协议,明确检测项目等。
2.5.4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生产企业必须接受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厂方有责任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信息。
2.5.5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生产企业使用的药品必须是有关法规允许使用的药物,并认真填写“用药登记”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严防违规用药和使用违禁药物。
2.5.6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完成监控样品的抽样工作,保证年度监控计划的实施。
2.6 《年度监控计划》和实施方案的制定
2.6.1 《年度监控计划》的制定
2.6.1.1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制修定《年度监控计划》。
2.6.1.2监控的范围和实施周期:监控范围包括进出口水果、粮谷、水生动物、陆生动物与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主要针对进出口量大和安全风险高的产品。一般一个自然年(1月份到12月份)为一个监控年度。
2.6.1.3制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2.6.1.3.1上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报告。
2.6.1.3.2往年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监控报告。
2.6.1.3.3食用农产品和饲料进出口品种、数量、地区分布及变化情况。
2.6.1.3.4我国农用化学品登记、注册和使用情况。
2.6.1.3.5主要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安全风险物质限量要求及变化情况。
2.6.1.3.6主要进口国或者地区的年度监控计划及不合格通报信息。
2.6.1.3.7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中安全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报告。
2.6.1.3.8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况。
2.6.1.4 《年度监控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6.1.4.1监控内容:明确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物质。
2.6.1.4.2抽样方案和检测任务分配:制订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方案和检测任务分配计划。
2.6.1.4.3检测方法和判定依据:推荐相关项目的检测方法、提出检测限要求、列明基准实验室和判定的依据、标准。不合格结果处理的程序及要求。
2.6.1.4.4 《年度监控计划》的调整说明,包括:监控产品和监控物质调整的说明:对判定标准、检测方法及方法测定低限要求调整的说明;其它内容调整的说明。
2.6.1.4.5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的新要求。
2.6.2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
2.6.2.1 由各直属局负责制定本局《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并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备案。
2.6.2.2 《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制订的主要依据:
2.6.2.2.1《监控指南》和《年度监控计划》。
2.6.2.2.2 日常进出口抽样检测结果和警示通报。
2.6.2.2.3本辖区内各种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进出口情况,包括进出口品种、数重(量)、种养殖场或生产企业分布、养殖或种植周期等。
2.6.2.2.4本辖区和主要贸易国家或者地区农用化学品等使用情况。
2.6.2.3实施周期:一般一个自然年(1月份到12月份)为一个监控年度。
2.6.2.4《年度监控计划》实施方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2.6.2.4.1辖区内监控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各分支机构及批准实验室。
2.6.2.4.2监控物质:辖区内年度需要监控的产品及其监控物质,包括《年度监控计划》中规定的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以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潜在风险监控物质。
2.6.2.4.3抽样和检测任务安排:辖区内年度各监控产品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具体安排,包括抽样的时间、地域或者口岸分布、种养殖场或企业分布、抽样要求、抽样方法等。
2.6.2.4.4不合格结果追溯程序。
2.6.2.4.5监控结果信息报送要求。
2.7 安全监控工作实施的基本要求
2.7.1监控物质的确定
各直属局应结合总局制定的《年度监控计划》和本辖区业务特点,确定监控物质。监控物质分为一般监控物质和重点监控物质。
对于一般监控物质,各直属局须按照《年度监控计划》的规定完成监控工作;对于重点监控物质,各直属局可按照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年度监控计划》推荐的重点监控物质为参考,按照“一厂(场、园)一品一案”的要求,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选择和调整重点监控物质,确定监控频率。鼓励各直属局根据辖区业务特点,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潜在风险物质的监控工作。
2.7.2监控结果判定标准
列入监控计划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监控物质的判定标准以我国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技术法规等的要求为准,列入监控计划的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的判定标准以主要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最严标准为准。
执行机构可将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监控与日常检验同时进行,监控结果与日常检验结果共同作为该批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合格评定的依据,如果监控计划规定的判定标准与该批产品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不一致的,以实际输入国家或地区限量标准为依据进行出口前的合格判定。
2.7.3实验室要求
2.7.3.1基准实验室
2.7.3.1.1承担监控计划指定的样品检测和验证工作。
2.7.3.1.2收集相关限量标准和检测方法。
2.7.3.1.3负责检测方法的研发、选择、验证和更新。
2.7.3.1.4负责检测方法的培训。
2.7.3.1.5参加国内外技术交流活动和技术谈判。
2.7.3.1.6有针对性的组织比对试验。
2.7.3.2批准实验室
7.3.3.2.1承担监控计划指定的样品检测工作。
2.7.3.2.2按规定及时向直属局和送样单位报告样品检测情况。
2.7.3.2.3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技术交流、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方法验证等。
2.7.4抽样原则和方法
进口产品的抽样参照我国国家标准的规定,出口产品的抽样参照输往国家或地区的规定。
2.7.4.1出口样品可从种、养殖场和加工厂 (包装厂)抽取,进口样品应在结关地抽取。抽取样品时应确保样品是均匀、有代表性的。
2.7.4.2要避免在抽样过程中交叉污染,保证抽样所用的设备和所抽取的样品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不被污染或发生性状上的改变。
2.7.4.3在抽取样品的同时应记录所有相关信息,其中包括溯源信息、储存温度等。进口产品需由进口企业提供进口产品的信息。(具体见附 2《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取样单》和附3《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样品标签》)。
2.7.4.4每个样品和每张采样信息记录表都要使用统一的编号体系。编号规则为“进出口标识/取样局编码/监控品种代码/取样日期/取样序号”,其中进口标识为i,出口标识为e,监控品种代码表示如下:粮食-01、水果-02、水生动物-03、陆生动物-04、饲料-05。
2.7.4.5样品运输过程中要保证样品处于适宜的温度,并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新鲜、易腐烂变质样品应在24小时内送达,特殊情况下(必须长途运输等),时间可延长到3-5天,但须确保样品运输过程中保持样品的性状不发生变化。
2.7.5监控样本的检测
2.7.5.1样品的接收
承担检测任务的实验室接收样品后,立即核查样品的一致性、确认样品运输时包装未损坏,并填写完成《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送/收样单》(见附4)。对于不能立即检测的样品,应在合适的条件下储存。
2.7.5.2样品的检测
实验室操作人员要注意避免各阶段样品间的交叉污染和环境污染。如果分析过程出现了不可接受的偏差而终止分析,就要重新取样。
实验室可采用适宜的检测方法如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其它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也可以采用经过科学验证的实验室方法进行检测,但应优先采用监控计划中的推荐检测方法。所采用方法的技术指标应满足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测要求。
检测实验室应采取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在存在确证方法时,对于不合格结果应采用确证方法加以验证。
各检测实验室应做好技术储备,确保监控检测工作按计划实施,并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实效性,作为进出口放行依据的监控样品需及时检测出具报告,其它监控样品原则上不超过28个工作日。《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检测结果报告单》(样表见附5)。
2.7.6监控样本的保存
监控样本应由检测实验室保存在合适的温度、湿度(必要时)环境中。原则上样品保存时间自报告发出后不短于3个月,必要时延长至6个月,对非易腐易烂的超标样品的保存时间不短于1年。应采取措施防止样品的性状在贮存过程发生变化。
2.7.7监控样本检测结果的验证
如果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基准实验室进行验证。
2.7.8检测结果的判定与后续措施
2.7.8.1检测结果的判定
《年度监控计划》中含监控物质判定的执行限量,实验室据此进行结果判定和确认,一旦确认为超标或阳性,实验室应立即通知抽样单位,有关超标或阳性结果由所在直属局职能处室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秘书处。
2.7.8.2对于进口产品发现超标情况:
由受理进口申报的口岸局负责对进口货物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加强对来自该国家或者地区同类货物的监控,加强监控过程中发现的超标或阳性结果由所在直属局职能处室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和秘书处。
2.7.8.3对于出口产品发现超标情况:
有关机构应对超标的监控物质的来源进行调查,包括对种、养殖场所或加工厂进行调查以及可能在生产、加工、储存、运输、施用分发或销售等环节可能造成的残留或者污染问题进行调查,除此之外,还可采取认为必要的其他调查措施,包括增加抽样量、必要时对水源、土壤或饲料添加物进行抽样检测等。
2.7.9监控结果的汇总与报告
承担监控工作的各直属局应至少将监控结果每半年汇总一次,并将汇总结果于下半年度开始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上报秘书处;监控实施中出现检测结果确认超标的,有关直属局应建立阳性追踪档案,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和中国检科院食品研究所。在每年监控计划结束后,各直属局汇总全年监控数据,同时完成监控总结报告,并于次年1月31日前上报秘书处。
监控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控结果的统计分析;
3)不合格结果的原因分析与处理情况;
4)对监控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对拟承担下一年度监控计划任务的意向。
2.8 监控结果的应用
2.8.1重点监控物质的监控结果可作为进出口合格评定的依据。
2.8.2秘书处应做好监控计划的日常统计分析工作,对不合格信息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通报各执行机构。
2.8.3各执行机构应建立并完善监控结果应用管理制度,使其体系化、制度化,建立不合格结果的追溯制度,并将监控结果应用于日常检验监管工作中。
2.8.4直属局对不合格结果进行风险评估,并将结果迅速通知所辖分支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2.8.5检验检疫协作组根据年度监控工作总结以及不合格结果的情况进行风险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及建议。
2.8.6主管部门根据国外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不合格通报情况和秘书处提供的监控结果等信息,召集检验检疫协作组研究或直接提出控制措施。
2.9 监控体系的完善
2.9.1每个监控年度,主管部门应组织检查,对监控计划的经费保障、各执行机构工作情况、实验室管理等进行督察。
2.9.2主管部门指定监控工作专家组对监控计划的执行情况和监测结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监控计划。
2.9.3各检验检疫协作组应结合检验检验工作实际,深入调研分析各类产品的安全风险,积极收集、研究和借鉴国际上先进的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的法规、标准和管理经验,及时调整和完善各大类产品的年度监控计划。
2.9.4执行机构及时向主管部门、检验检疫协作组反映监控计划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3.《2010年度监控计划》
根据动植物检疫监管司所辖业务特点,分别制定了食用动物、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果、粮食四个大类业务的监控计划,具体分别见《2010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安全监控计划》(附6)、《2010进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附7)、《2010年全国进口粮食类产品安全卫生风险监控计划》(附 8)、《2010年度中国进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附9)、《2010年度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 (附10)。
附:1.汇总和统计分析各直属局的监控结果 (略)
2.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取样单(略)
3.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样品标签(略)
4.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送/收样单(略)
5.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检测结果报告单(略)
6.2010供港澳食用活动物安全监控计划 (略)
7.2010进出境食用水生动物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8.2010年全国进口粮食类产品安全卫生风险监控计划(略)
9.2010年度中国进出口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10.2010年度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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