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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银监办发[2010]1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59号)


各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规范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的使用和操作,银监会制定了《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
第三章 批量核查系统查询
第四章 系统用户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和批量核查系统(以下统称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操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参加银码信息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核查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及其他操作适用于本操作规程。
其他操作包括:信息反馈、日志查询、统计分析、系统管理等操作。
第三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为实时查询方式,各级用户按照统一授权,在授权范围内查询相应的信息。批量核查系统为定期查询方式,各级用户在约定时期内提交查询需求,并及时接收系统反馈的查询结果。
第四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开放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18时。

第二章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

第五条 各级用户在核实客户身份的真实有效性以及填制组织机构代码等业务时可以查询核对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信息。
第六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包括:信息查询(代码检索、特定检索、区域检索、高级检索)、单位关系查询、统计查询等功能,各级用户在授权范围内,根据业务需求,正确选择业务种类。
第七条 每次查询操作,需要将填报的客户信息或企业提供的信息与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在查询核对过程中,若发现核对不一致信息,可以及时通过系统内的反馈功能向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反馈。
第八条 核对不一致信息的反馈方式。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与企业提供的信息不一致,可直接通过勾选相关信息项前面的选择框进行信息反馈,反馈的信息通过系统直接送达全国组织机构代码中心进行核实,核实的结果将会以信息更新的形式在下次查询中显示。
第九条 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在核实客户身份过程中查询组织机构代码信息,若发生下列情况,则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一)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提示“机构代码校验错”或者查询结果未显示机构代码及机构名称,需要及时与客户联系,核实代码的真实有效性。
(二)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只显示该客户的组织机构代码,未显示该客户的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证件号码,此类情况代码真实有效,可不对其他信息进行核对。
(三)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查询结果提示该数据为质疑数据,需注意核实企业代码证是否已经超过有效期。
对于通过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无法查得组织机构代码的,可以将未查得客户名单及时通过批量核查系统报送至银监会转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

第三章 批量核查系统查询

第十条 批量核查系统仅供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计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各级用户在约定时期内,按照系统模版格式提交查询。
第十二条 各级用户要及时接收系统反馈的批量核查结果,按照反馈结果进行相应的操作。

第四章 系统用户管理

第十三条 银码信息共享平台系统初始为各机构自动生成5个用户,包括管理员用户(一名)和一般用户(四名)。系统初始设立的一般用户未授予具体人员使用时,管理员要及时对该用户进行禁用操作。
第十四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维护同级一般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管理员负责在限定的用户数量权限内对本级一般用户进行管理,具体操作包括增加、删除、启用、禁用、密码重置以及授予查询权限等。
第十五条 各机构用户应及时在系统中添加用户详细资料。
第十六条 各机构用户数量需求超过限定数量时,应由管理员负责开立用户,并填写“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用户启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 ,逐级汇总,于月后10内报送到银监会审批备案,代码中心接到银监会的审批用户列表后对用户开放启用。
第十七条 机构发生变更,应由总行管理员填写“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见附表2) ,报送银监会和代码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各级机构管理员在开设一般用户时,用户名由系统依据以下规则自动生成: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给定的机构编码_001-999。
第十九条 批量核查系统每级机构开设一名用户,为客户风险监测预警数据统计人员。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银码信息共享系统及批量核查数据为内部工作信息,仅供各单位工作中参考使用,严禁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二十一条 所有查询人员在使用共享平台过程中,不得以任何形式修改、转载、反编译等,对操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应该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提供。
第二十二条 银监会及各级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妥善保管用户密码和其他身份认证信息,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发生他人凭密码进入系统时,视为有效登录,该用户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银码信息共享系统用户启用申请审批表(略)
 2.银码信息共享系统机构变动申请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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