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变更《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执法主体的决定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中的“省人民政府设立阳宗海管理机构,归口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修改为“昆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阳宗海管理机构,负责阳宗海的统一管理工作。”
二、删除第三十三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阳宗海保护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