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努力提高首府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品位,以优美的城市环境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市委、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至10月集中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市委九届六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为本,规范管理,依法治理”的原则,广泛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全国文明城市和中国最佳民俗风情旅游城市为载体,为把我市建设成为繁荣、富裕、文明、和谐的首府城市而努力奋斗。
二、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建立“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综合管理长效机制,实现由突击式管理向长效管理转变。建立起全方位教育、全社会管理、全过程监督、全行业覆盖的城市环境综合管理网络;建立与现代化城市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形成科学有序、协调高效、监督有力、奖惩分明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首府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三、工作安排
(一)春季环境卫生集中整治阶段
以全国第二十一个爱国卫生月“清洁城乡、保护健康”为主题,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从3月16日至4月16日集中整治主次干道、巷道、重点地段、重点区域、公共片区、绿化带、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厕、公交车站候车棚、沿街建筑物、广告牌匾、单位院落、居民住宅区、城市外围和城中村、铁路沿线周边、城市出入口等区域的环境卫生及卫生死角,具体分工如下:
1.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主次干道两侧绿化带、巷道积雪和卫生死角清理工作;负责组织好单位内部、家庭院落、住宅小区以及楼道内的爱国卫生运动;同时对城市出入口、人民广场、南湖市民广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重点区域开展综合治理。
2.市市政市容局:负责河滩快速路、外环路全线及匝道、引桥、隔离带积雪、垃圾的清理整治,并对人行天桥、高架桥、立交桥桥体、地下通道、路灯等设施进行清理整治。各级市政市容部门和行政综合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对脏污、破损、画面陈旧的户外广告,要求业主限期更换;对缺字、残损的霓虹灯,要求业主限期维修。负责做好垃圾卫生填埋场的管理工作,并对垃圾卫生填埋场周边的白色污染进行集中清理。对道路破损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做好统计汇总,并做好机械设备的保养和沥青混凝土的储备工作,待气温回暖后,及时开展道路修补工作。
3.市建委: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的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物料摆放整齐,工地内无积存冰雪垃圾,进出车辆不得带泥上路。
4.市执法局:各级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和市政市容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市容环境卫生整治工作的执法和监督力度;对破损、脏污的广告牌匾要限期整改,对非法设置、过期的户外广告、无证占道、随意摆摊设点现象进行清理整治,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不重视、不及时、不行动的单位要依法查处。
5.市林业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公园、街头游园、河滩快速路绿化带的环境卫生整治。
6.市水务局:负责和平渠和湟渠河道垃圾的清理及河道两侧护栏的清洗、修复。
7.市交通局:负责公交车站候车棚、站牌及公交车、出租车内外卫生的监督管理。
8.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交通护栏、交警岗亭等设施的清洗。
9.市直机关工委:负责市属委、局、办机关干部职工开展环境整治活动的组织、协调、检查工作。
10.团市委:负责动员组织全市团员青年清理城市公用设施上的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负责捡拾公共区域的“白色垃圾”。
11.乌鲁木齐警备区:负责协调部队配合各区(县)做好春季市容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
12.市创建办(爱卫办):负责全市春季环境卫生整治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考核等日常工作。
(二)环境综合整治长效管理工作
1.主干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树立服务为先的理念,采取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方式,加大对非法流动摊贩的规范管理,逐步取缔非法占道经营、流动摊贩、汽车维修、清洗摊点,铁制品加工及其它各类非法占道经营行为,做到管住主干道、管好次干道、管活小巷道。加大对沿街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清理整治户外广告牌匾,清除乱涂、乱刻、乱贴的违法小广告。完善及修复城市各类公共设施设备,规范指示牌、建筑物名称、门牌字号、导游图等城市标志物。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建委、市执法局、市交通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工商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6日-10月26日
2.次干道、巷道破损路面修补工作。
各区(县)根据各自所负责道路路面破损情况,及时做好修补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 6月1日
3.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卫生集中整治工作。
加大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和卫生死角治理力度,清理规范自发形成的马路市场。完善垃圾收集设施,及时清运垃圾;新建、改造公厕,改善入厕条件;修整道路,硬化路面,保持道路平整无坑洼;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的各类设施,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完善各项为民服务功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4月20日
4.社区、小区、单位(庭院)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按照创建宜居社区标准,做到以下方面:环境整洁,庭院绿化美化,道路硬化,路面平整,下水道通畅。环卫设施完善,厕所符合卫生要求,有专人负责保洁,生活垃圾日产日清,无存积垃圾。积极开展除“四害”活动,防制措施落实(毒饵盒、密目网、消杀等),四害密度达标。室内卫生状况良好,楼道内整洁,无积水,无蛛网,无鼠粪,无乱堆、乱贴、乱画、乱刻现象,门窗无破损。屋顶、平台、阳台无乱堆乱放、无垃圾杂物;建筑物外墙保持整洁,无乱贴乱画。单位、居民区内无违章搭建,车辆摆放整齐。单位、居民区内有健康教育专栏,单位会议室内有禁烟标志,有公用茶具消毒措施。居民区内无乱设摊点现象,商业服务设施设置规范合理。单位和居民楼院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4月25日)
5.园林绿化整治工作。
完善现有公园、广场、游园的设施建设,加强日常管理,做到绿地净、树穴清、植物长势良好,对缺株、死亡的行道树及时进行补植和更换。合理规划设置公园内摊位、果皮箱、桌椅等公共设施。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林业局、市市政市容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6日-5月30日
6.夜景亮化及沿街建筑物粉刷、清洗整治工作。
加大沿街重要建筑及公共设施的夜景照明体系建设,强化管理,完善设施,对陈旧的景观灯及时更换,对不符合要求的及时督促产权单位改造。对沿街楼体外立面进行粉刷和清洗。做到外墙立面无乱张贴、乱涂写,无乱搭乱建和墙面破损,阳台外无乱挂晾晒衣物,屋顶无乱搭乱建乱堆放。楼体广告牌匾、遮阳蓬、外挂空调机规范设置,无安全隐患,保持美观、整洁。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8月1日
7.早夜市规范管理工作。
根据《乌鲁木齐市早夜市管理办法》等规定, 进一步加强早夜市规范管理,清理市场周边乱设摊点、占道经营行为,严格规范明火烧烤,落实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实现早夜市管理“整洁、合理、安全、有序”的目标。
责任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卫生局。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10月30日
8.占道亭房规范设置工作。
按照规划要求统一设置308座书报亭,主要设置在中心城区180余条次干道、巷道上,并监督业主规范经营。
责任单位: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集中整治时间:3月16日-6月1日
9.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及交通秩序整治工作。
加大力度整治交通秩序,取缔非法营运车辆,强化出租车营运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管理,整顿现有停车场,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现有停车场利用率。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建设,存在破损的及时修复更新,清洗、油饰交通信号灯、隔离栏、隔离墩、岗亭、岗台等交通设施和各类交通标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城市交通局。
10.废品收购行业集中规范治理工作。
建立健全废品回收行业长效管理机制,解决废旧物品回收污染环境、影响居民、扰乱治安等突出问题,严格要求废品回收站(点)保持周围环境整洁,在回收、分类和运输废旧物品时,不得露天存放回收的废旧物品,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市政市容局、市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
11.河滩路、外环路的绿化、美化整治工作。
对河滩沿线绿化带内缺绿、断绿现象合理规划设计,对无法绿化的路段由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进行硬化处理。对克拉玛依东路(六道湾)、泽普酒店、银都酒店三处外环桥体进行绘画装饰,绘画内容主要体现新疆地方风情和民族特色;对外环路全线的11个小游园进行整体规划,进一步提升外环路整体景观档次和品位。
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市政市容局(市城市快速路管理中心)。集中整治时间:4月1日-6月1日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广泛宣传。开展城市长效管理活动,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的一项重大举措。宣传部门要从培养各族市民群众的文明意识、卫生意识、环境意识等最基本的公民道德意识入手,积极制作和播出有关城市管理的宣传作品,定期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播放、刊登,并不定期举办反映城市管理新貌的展览。要通过开展志愿者活动、义务劳动等活动,积极引导各族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努力提高全市各族市民群众的参与意识。新闻媒体既要注重对整治效果的报道,又要对整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影响城市形象的不规范行为进行曝光,同时摘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加强领导,转变作风。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报市城市长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创建办)。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各区(县)和市属有关部门负责人要深入现场、了解情况、协调解决问题,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克服畏难思想,切实推进整治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单位、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和整治方案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层级领导责任制,各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围绕各自目标任务,仔细排查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完善措施,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各项整治任务的全面完成。
(四)完善制度,严格考核。进一步完善城市规划、道路交通、公共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涉及城市管理的各种法规、规章,使城市管理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落实重大问题报告制度。市创建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整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整治工作进行考核,并将其纳入各相关部门年终目标考核,对落实迅速、措施得力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对工作迟缓、组织不力的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对所承担的整治任务认真落实检查,强化绩效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按时、保质、保量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