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消防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2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贯彻中央综治办、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消防工作的指导意见》(公通字〔2007〕34号),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GB50445-2008)为依据,结合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县乡村创建的有关要求,通过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教育和引导广大农民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促进基层政权组织切实发挥村庄整治消防安全的主体作用,不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质量,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 努力提高农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火灾防控能力,为我市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创建目标 从2009年至2010年,用两年时间进行集中整治,力争全市村镇(含城中村,下同)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建筑防火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基本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健全,公共消防设施逐步完善,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基本建立,农民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增强,农村消防安全条件明显改善,基本实现村庄消防工作管理有人抓、规划有内容、宣传有声音、群众有意识、灭火有组织。 三、组织机构 为加强领导,确保我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顺利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 马雪峰 副市长 副组长: 杨志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春安 乌昌发改委副主任 黄淑红 乌昌财政局副局长 李东亮 市民政局党组书记 周建平 市建委副主任 郭占林 市农牧局副局长 赵宇澄 市文化局副局长 马骁 市综治办副主任 卡力·吾汉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苏豫 天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辛俊伟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副区长 熊小立 水磨沟区副区长 陆延炜 米东区副区长 杨勇 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协调解决消防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村庄消防整治工作进行指导,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职责分工 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由各区(县)政府统一领导,各相关部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各有关部门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要求,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指导本系统做好村庄整治工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在规划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时,统筹考虑农村公共消防设施需要;财政部门应当对消防整治工作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编制村庄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指导性目录时纳入消防安全项目,统筹安排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等整治内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社区建设和安全生产示范乡村创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考量指标之一,统一检查,统一考评验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做好农忙、秋收和火灾多发季节的防火安全工作,在推广使用沼气等新型能源过程中做好防火、防灾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宣传用火、用电、用气安全常识;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基层政权组织做好农村消防管理工作,做好农村火灾后的受灾群众生活安排和损毁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建设;公安机关应当切实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的业务指导。 五、实施步骤和任务 (一)大力宣传,全面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工作(2009年3月)。 一是加强宣传,组织部署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各区(县)要制定本辖区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对各项工作任务进行安排部署,将村庄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平安区(县)和综合治理范畴统一部署实施,建立并落实考评奖惩机制,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二是开展培训,明确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任务。建设部门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做好<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贯和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村函〔2008〕420号)的要求,将消防安全整治作为村庄整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技术骨干集中培训的重点内容,印制发放《村庄整治技术规范》,确保整治部门技术骨干和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明确村庄消防整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加强协调,将消防安全纳入“城中村”及村庄整治工作范围。建设、消防等部门要加强联系沟通,区(县)人民政府成立由建设、农业、民政、文化、安监等部门联合组成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将农村消防安全纳入当地新农村建设整体规划和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内容,纳入村镇规划和人居环境治理、抗震安居工程建设、乡镇文化馆、村文化室建设和文明村镇评选等。通过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狠抓经费、人员、指导“三落实”,逐步建立起“政府统筹抓领导,综治文明抓考核,消防建设抓指导,乡村两级抓落实”的农村消防工作格局。四是督促检查,确保完成三年消防安全责任书任务。各区(县)要加快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有关乡(镇)农村消防建设工作任务,完成5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力争50%以上的村庄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在治安室(文化室)设立消防点,配置手抬机动泵、水带、消防斧、灭火器等简易消防器材,修建消防水池。 (二)树立样板,推进整治试点工作(2009年4月至6月)。 各区(县)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开展农村和社区消防工作自查自评的实施意见》(乌政办〔2008〕183号)中相关考评标准,建立一批消防安全示范村,推进村庄整治试点工作全面铺开。水磨沟区、新市区各选一个“城中村”,乌鲁木齐县、达坂城区各选一个村庄开展试点工作。2009年7月,领导小组将对试点单位进行验收评比;7月中旬召开现场会,将试点经验在全市推广。 (三)集中整治,有效规范乡镇和“城中村”消防安全工作(2009年7月至l2月)。 一是统筹部署,完成建制镇以上城镇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各区(县)在完成《2006-2008年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基础上,划拨专项资金开展其他未设现役消防机构的县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好的建制镇应完成专项消防规划的编制、审批工作;经济条件较差的建制镇可结合实际、因地制宜,采取由建设、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共同编制消防规划等方式完成编制任务;乡可参照2007年自治区农村现场会推广的乌苏市哈图布呼镇的做法,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二是集中精力,大力整治“城中村”消防安全。各区(县)要大力开展“城中村”、临时建筑、违章建筑等消防安全治理活动,统一规划、增建“城中村”公共消防设施,尤其是要加强消防水源的建设,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打通消防通道,拓宽防火间距,确保我市“城中村”尽快达到《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三是购置装备,全面加强乡镇消防队伍建设。各区(县)l00%的远离专兼职消防队且人口超过1万人的乡镇应配置l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成立专兼职消防队,承担乡镇的火灾扑救工作任务,有力提高乡镇抗御火灾风险能力。各区(县)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及时对以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四)达标创建,全面改善村庄消防安全环境(2010年1月至l2月)。 2010年全面实施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按照《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国家标准,2009年50%、2010年80%的村、乡(镇)消防安全整治创建活动达标,力争全市实现“一镇一车一消防站、一村一罐一义务队”的农村消防工作模式。一是因地制宜,完成村庄消防规划。各区(县)消防部门要积极指导村庄完成消防规划编制任务,合理规划村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消防通道改造、基本消防装备器材配备等工作计划和任务,确保辖区80%的村庄完成消防规划。二是购置装备,加强村镇消防队伍建设。无消防站的乡(镇)均配置1辆消防车或洒水消防两用车(由手抬机动泵及配套使用的移动水罐组装);5000人以上的村庄设立义务消防值班室和义务消防组织,制定防火公约,落实防火检查、消防宣传等工作制度,配备通信设备和灭火设施,修建消防水池并设置消防车取水口。合理利用现有“农讯通”、高音喇叭等通讯工作,建立火灾联络、义务消防队员集结等预警和处置机制。力争所有村庄达到“一村一义务队,一移动罐,一机动泵,两枪十带”等消防基础设施配置标准。三是全面整治,有效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环境。各区(县)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积极督促指导各村消防整治工作,提前入手、及早介入,结合抗震安居工程和人居环境改造,加快公共基础消防设施建设,规范村庄消防安全管理,结合“五清、五改、五通”工作,统筹规划消防安全布局,加强消防通道和水源建设,着力提高房屋耐火等级,全面减少火灾诱发因素。各区(县)农村消防整治工作小组要统筹安排部署为期两年的农村消防整治工作,统一检查考评,力争全市所有村庄基本达到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四项标准。 2010年6月,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整治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12月组织开展全面验收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统筹规划,密切配合。各区(县)建设、农业、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紧紧抓住《村庄整治技术规范》宣传贯彻实施的有利时机,统筹规划,通力协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07〕124号)和《关于加强新时期农村消防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8号)中的职责分工,积极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防控体系、平安建设等考核验收内容,切实做到消防整治与村庄整治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检查验收。 (二)点面结合,整体推进。各区(县)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方法,制定具体的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对国家和自治区重点镇、村庄整治工作的帮扶指导,树立本地村庄消防安全整治工作典型,同时,有计划地在其他乡镇全面推开整治工作,推动我市新农村建设村庄整治工作的整体发展。 (三)立足实际,因地制宜。各区(县)村庄整治消防安全达标创建活动要立足农村实际,以提高意识、加强服务、规范管理为主,以改善设施条件为辅,坚持因地制宜,按需规划,分类指导,不搞形式主义,不强求一律。要着重做好农村消防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农民消防安全意识。要根据现有村庄规模、区域位置、发展状况等因素,重点解决好村庄消防安全布局、防火间距和消防水源问题,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基础。 (四)完善机制,注重长效。各区(县)要建立自下而上、分工明确的农村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实行区(县)、乡(镇)、村三级监管,建立健全考评奖惩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要求,将乡(镇)、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职责范围,适时对乡(镇)、村消防安全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评比结果作为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兑现奖惩。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