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商[2010]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郑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郑价商〔2010〕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中石油、中石化郑州公司:

现将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办传真[2010]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加油站在销售成品油时,要认真执行河南省发改委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及时更新价格公示,明确标示品名和单价。对不执行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格查处,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