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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凉山彝族自治州政府

【发文字号】 凉委办[2010]4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凉委办〔2010〕44号)


各县(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

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将《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凉山州委办公室
凉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31日

凉山州州管干部
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中纪发〔2004〕26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 号),以及省委组织部《四川省省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川组通〔2004〕68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共凉山州委管理的在职干部因私事出国(境)。
第三条 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干部本人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党组织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凭书面申请到州委组织部领取填写《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
(二)党委(党组)审查。党委(党组)对《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中申请人有关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对其政治表现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和涉及国家安全、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机要档案以及其他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要着重审查近期政治表现和廉政情况。
(三)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须征求州纪委监察局、州检察院、凉山国家安全局意见。对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四)分管州领导审批。州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州领导审批,县市的州管干部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州委领导审批。
(五)州委组织部备案。分管州领导审批同意后,将《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州委组织部签注意见并备案。
(六)办理出国(境)手续。申请出国(境)的干部持《凉山州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
第四条 州管干部申领到因私事出国(境)证照后,三个月内不出国(境)或已出国(境)的,应在领到证照后或回国(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所持因私出国(境)证照交州委组织部集中统一保管。再次因私出国(境)或领取证照三个月后再出国(境)的,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州管干部应在回国(境)后 10 个工作日内,到凉山国家安全局接受出国(境)回访,并将出国(境)情况书面上交备案。
第六条 根据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部委有关规定,州委组织部应积极配合州公安局做好州管干部的登记备案工作;州公安局应及时向州委组织部反馈州管干部因私事出国(境)证照的领取等情况。
第七条 离退休省管干部和享受省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参照本办法执行,报分管干部工作的州委领导审批。因私事赴台的,还应征求省委台办意见后再报州委领导审批。
离退休州管干部和享受州管干部待遇的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由所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审查批准。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商有关部门进行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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