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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颁发部门】 佳木斯市政府

【发文字号】 佳政函[2010]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2009年度发展民营经济先进单位的决定
(佳政函〔2010〕9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009年,各县(市)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营经济跨越发展战略,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强化服务,加快发展,在推进民营经济跨越发展中,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鼓励先进,进一步调动各县(市)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积极性,根据《佳木斯市发展民营经济跨越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奖励方案的通知》(佳政办发〔2008〕15号)精神,经考核,市政府决定,对全市实现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东风区、富锦市、同江市、向阳区、桦南县、桦川县、前进区、郊区、汤原县、抚远县予以表彰奖励。
具体奖励办法按佳政办发〔2008〕15号文件规定,比照先进单位标准(各县(市)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额度的奖励)执行。奖金由各县(市)区政府自行兑现。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部门继续发扬成绩,努力开拓进取,创新工作,再接再厉,为实现全市民营经济跨越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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