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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济安监发[2010]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济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济安监发〔2010〕43号)


各县(市)区安监局,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
近几年以来,在全市安监系统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设施、储存仓库全部进行了改造升级,安全水平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确保了全市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稳定。但是,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基础比较薄弱,仍存在许多不确定的因素,特别是在安全制度建设、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普遍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确保烟花爆竹安全形势的持续稳定,根据省局的有关文件要求,提出以下工作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抓好烟花爆竹药物检测相关工作的落实
近日省安监局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情况的通报>的通知》(鲁安监发〔2010〕66号,附1),对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情况进行了通报,其中包括我市的两家烟花爆竹企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和具体工作措施,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学习领会,并抓好相关工作的落实。
1、采取有效措施,将省局确定的18家生产企业全部清出济南烟花爆竹市场。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对照名单,首先进行进行自查自纠。凡是存有上述企业产品的,一律依法收缴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尽快妥善销毁;凡是与上述企业签订了购买合同但尚未进货的,购买合同作废;今后任何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购买、储存和销售上述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同时,要举一反三,对全部烟花爆竹产品自查一遍,凡是没有省级质检部门烟花爆竹检测合格证的,要全部封存,待进一步检测确定后再行处理。自查自纠的情况于6月15日前报市安监局(二处)。市安监局将组织专门的检查,发现仍存在上述问题的,将依法严肃处理。
2、对省局通报的章丘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济南繁荣商业有限公司,企业所在地市、区安监局要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24条和第25条规定,予以处罚。处罚情况于6月15日前书面报市安监局(二处)。
3、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采购含氯酸钾等违禁药物作为原材料,不得违反药物禁忌配伍规定生产,不得将生产的a级产品与其他烟花爆竹产品混存混放。
二、加强烟花爆竹流向登记管理
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2008)》和省安监局《关于建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生产、销售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78号)的要求,为及时掌握我市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工作落实情况,从2010年5月开始对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烟花爆竹流向情况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
1、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应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烟花爆竹企业生产、储存、销售情况月报表》(附2),在每个月的最后一日必须向市安监局报送。同时抄报仓库所在地县(市)区安监局,如遇休息日顺延至上班第一天报送。
2、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停产时间超过1个月的,应当在表格中注明停产原因、时间段等内容,产品品种细化到小类。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表格“产品品种”栏中,依次写明每间仓库实际储存、销售的烟花爆竹量。限放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限放期间,无烟花爆竹销售的,填写烟花爆竹购进数量,并在数字前加“-”,以便区分。
3、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流向登记报送情况,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检查落实。未按时报送或报送数据不准确的,市、县(市)区安监局将联合公安、质监、工商等部门进行专项督查,对存在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安监局汇报。
三、抓好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加大对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的力度和密度,按照安全大检查的要求,分阶段分重点,认真做好高温高湿季节、汛期、生产经营旺季、重要节日和重点时期的安全检查。要将企业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和药物安全性检测作为各类督查、检查的重点内容。及时发现并督促企业整改存在的安全问题,消除不安全因素。对问题严重、整改措施不力或敷衍推延整改的,要加大处罚力度。今后,凡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不落实、存在违规烟花爆竹、倒卖(租借)许可证或对外出租生产储存设施的,一律不予上报颁(换)发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申报资料。
四、做好安全培训和系统填报等工作
1、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认真做好所有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近期要组织一次集中培训教育活动,重点学习国家有关新安全标准规范,通报近期烟花爆竹事故情况,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
2、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采取措施,保持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烟花爆竹各项管理规定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除依法与所有从业人员(至少8人)签订正式用工合同,并参加工伤保险外,还要对持证上岗情况进行自查(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员各1人,仓库保管员和守护员各2人),人、证、岗位不能一一对应、培训时间过期、人员调离或将来需要更换人员的,要积极到有资质单位进行培训。
因人员变动需要培训取证的,要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县(市)、区安监局报告并经同意后,向市安监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未经批准私自变更的,依法予以处罚。从业人员不足8人、3人以上未交纳工伤保险或2人以上无上岗资格的,暂扣《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报请省局后依法处理。
3、各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要做好省、市监管系统数据的填报工作,按照上次培训的要求,认真、如实的搞好数据填报,6月20日前要全部填报完毕。
4、各县(市)区安监局要做好常年零售单位的审批工作,既要确保市场供应,逐步实现每个乡镇(街办)或较大的村居有1家以上的常年零售单位。又要严格安全标准和条件,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要加强对烟花爆竹零售单位日常监督检查,落实烟花爆竹产品来源、杜绝超量存放,清除“小批发”、“黑窝点”,避免销售违规产品及违规设立储存仓库等问题的发生。
各县(市)区安监局和烟花爆竹生产、批发企业,在工作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相应的意见建议,请及时向市安监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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