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济政办发明电〔2010〕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济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济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确定2010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紧紧围绕我市污染减排任务与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转方式、调结构、促增长、惠民生、保稳定”为总要求,以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为重点,加大环境综合执法力度,强化监管手段,为切实打造宜居城市提供环境质量保障。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集中整治重金属污染物排放企业环境违法问题。
1.在2009年专项检查基础上,结合污染源普查成果,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及铅、镉、汞、铬和类金属砷的污染源。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进一步加大污染物排放监督性监测和现场执法检查频次,重点检查和监测企业废水、废气排放(包括无组织排放)情况及废渣收集、贮存及处置情况和应急处置设施情况。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认真分析筛选一批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区域、企业,明确特征污染物,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方案,加强督促指导,尽快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确保环境安全。同时,要扎实做好环境预警监测工作,逐步建立“车间排污口、厂区总排污口、入河排污口、出入境河流断面”四级防控体系,发现问题及时有效处理,防患于未然。
2.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把环保准入关,认真执行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重点专题章节,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预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3.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导致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的,依法取消其排水许可,并予以处罚,造成城市排水设施损坏的,承担赔偿责任。严格禁止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违法处置。
4.进一步规范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管理。督促重金属排放企业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监测结果,并向社会公布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督促企业提升污染治理水平,规范设置管理原料、产品、废弃物堆放场和排放口,建立和完善重金属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督促重点防控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现重金属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监管。
(二)强化城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空气环境质量。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扬尘污染控制区创建范围内的建筑、拆迁及市政工程工地、堆场、道路、物料及渣土运输、裸露地面等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扬尘污染源信息系统、降尘监测评估网络和扬尘污染防治信息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城乡建设、市政公用、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强化各类工地监管力度,确保防尘措施落实到位。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影响空气环境质量的单位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巩固治污减排成效,大力推进治污减排。
1.重点抓好115家国控、省控和市控重点企业的环境监管。严格污染源在线监控、日常执法检查、项目核查督查等,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污染减排效能。要把“区域、流域、行业限批”作为重要措施,充分发挥“限批”威慑力。对环保治理设施不运行,仍然存在直排、偷排违法行为、或整治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环境违法企业,都要严格实行限批。重点加强电厂脱硫设施和钢铁企业烧结机脱硫设施的监管。严肃查处故意不正常运转脱硫设施,使用旁路偷排、烟气连续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2.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及配套管网建设情况的检查。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加强对现有污水处理厂的环境监管,对长期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污泥未能实现安全处置或不能按时完成限期整改任务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同时,要严厉打击超标废水排入市政管网的环境违法行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四)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后督察,巩固整治成果。全面检查2009年国家、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和国家、省、市转办的重点环境信访案件等突出环境问题整治措施落实情况,重点检查淘汰落后产能、设备的取缔关闭情况,超标、超总量污染企业限期治理完成情况,未批先建项目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情况,防止污染反弹。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上旬)。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各自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全面完成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各县(市)、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6月1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6月中旬-10月)。各县(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整治重点进行集中检查和整治。其中,重金属排放企业整治情况于6月25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总结阶段(11月)。各县(市)、区政府认真总结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于11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报市政府和省政府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专项行动的组织、协调和调度。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根据各自情况,强化组织领导,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部门联动措施。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加强协调配合,不断完善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和环境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优势,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三)挂牌督办突出问题。各县(市)、区政府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违纪案件,不断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落实责任,跟踪督查。对违法性质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市政府将直接挂牌督办。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监察、环保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坚决查办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纵容包庇的有关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五)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各县(市)、区要精心制定宣传计划,责成专门部门组织实施。要及时公布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违法企业名单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要通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广泛参与。
(六)加强监督指导和考核检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县(市)、区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保障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济南市2010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邹世平 (副市长)
副组长:张 伟 (市政府副秘书长)
张 利 (市环保局局长)
成 员:王成梁 (市发改委副巡视员)
唐 忠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杜绪德 (市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王照亮 (市城管执法局副局长)
范立洪 (市环保局副局长)
吕宜涛 (市安监局副局长)
黄保江 (市市政公用局副巡视员)
李晓磊 (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主任)
裴锡新 (市普法办副主任)
李建国 (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局局长)
林祖栎 (济南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张利兼任办公室主任,范立洪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相关部门分别安排1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专项行动结束后,领导小组自行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