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皖政〔2010〕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认识
淘汰落后产能是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关键之举,是加快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具体行动,也是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具体要求上来,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速安徽崛起的一项重要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明确2010年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2010年,淘汰机立窑水泥生产线49条,淘汰落后产能446.8万吨;淘汰关闭砖瓦窑871家;淘汰落后造纸生产线2条,淘汰落后产能3万吨;关闭小煤矿矿井11对,淘汰落后产能69万吨;淘汰铅冶炼炉8台,锌冶炼马弗炉1台,淘汰落后产能4万吨。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全年节能164万吨标准煤。
三、落实约束和引导政策
(一)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计划、但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装备),自淘汰截止之日起加倍实施差别电价。对列入实施差别电价的企业,在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前,不得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也不再享受相关行业优惠电价政策。到2010年9月底,对列入淘汰的企业(装备)一律停止供电。落后生产装备拆除后,企业可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确认后,取消执行差别电价。
(二)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粉尘、污水、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治理的执法检查力度,对不能达标排放的,继续实行限期整改、停产治理、关闭淘汰等相关政策。对公布淘汰企业的换证(照)申请,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淘汰落后完成情况确认书,质监、工商部门方可受理。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市场准入。按照国家现行产业政策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做好落后产能界定工作,提高准入门槛,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对国家公布的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的原则,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支持优势企业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实现淘汰落后产能。
(四)加强资金引导。要积极引导企业充分利用国家相关淘汰落后补助政策,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省各类专项资金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倾斜,省收取的差别电价资金用于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补贴和奖励,支持九大产业调整振兴。在资金的安排和使用中,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加强协调配合,务求淘汰落后产能取得实效。
(五)支持企业升级。充分发挥科技在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升级改造中的支撑作用,落实好对主动淘汰落后产能、实施节能和环保改造企业的税收、金融支持政策。统筹安排省级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安全改造资金等,支持高能耗企业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对落后生产能力进行改造。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在安排专项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予以倾斜。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监督检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定期组织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按规定进行通报,限期整改。省有关部门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完善领导和协调机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淘汰任务和要求,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落实相关任务和责任。同时,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因企施策,积极稳妥地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辖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妥善安置好关停企业的职工,安排好被关停、淘汰企业的善后处理,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附件:1.2010年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分行业目标任务表(略)
2.2010年全省淘汰关闭砖瓦窑企业名单(略)
安徽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