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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颁发部门】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长安委字[2010]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的实施方案
(长安委字[2010]4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安委会,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各直属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和《长春市2010年“安全建设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长发[2010]16号)文件精神,以及《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要求,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现就在全市范围开展“一专四查”专项活动,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督促指导企业明确安全职责,不断提高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遏制各类事故;推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严格“一岗双责”制度,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一专四查”(一专:聘请专家检查安全工作;四查:一查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安全责任的落实、二查企业安全投入的落实、三查企业安全培训的落实、四查属地政府监管责任的落实)专项活动,深化全市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有力地推动企业在主体合法、物质保障、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建章立制、教育培训、隐患治理、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等方面的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促进企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安全管理明显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明显好转,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三、活动内容
(一)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方式
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安全生产专家检查方式,对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准确性,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管理质量、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水平,促进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推动科技推广等方面具有现实意义。
近年来,市安办探索开展了专家参与安全生产检查模式,克服了以往检查方式的一些弊端。目前安监系统已成立了危化(含烟花爆竹)组、建筑机电组、工商贸组、煤矿组、非煤矿山组等五个专家组,共聘请具有坚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专家50人,较好解决了安全检查工作针对性不强、查找问题不深入等问题,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安全检查方式。
各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各单位要在安全检查工作中,注重积极探索、推广、拓宽专家参与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方法,充分发挥好这种安全检查形式和方法,各有关单位也要在安全生产专家经费保障上予以大力支持。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法人代表(经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企业法人代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责。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在安全监管中,要重点检查企业法人代表(经理)履行以下职责情况: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并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与本单位经济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落实安全生产经费。
3、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4、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制度。
5、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6、制订、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定期演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根据事故级别和危害程度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做好善后工作,执行事故调查对内部人员的处理决定。
(三)督促企业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物质基础。企业要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推动科技进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实施有效督查,确保企业具备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1、督促企业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没有规定的,也要依据企业实际情况提取和使用。
2、高危企业必须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当依法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要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
4、要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技术进步,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并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及时淘汰陈旧落后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与技术,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不断改善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科技保障水平。
5、要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安全设施。及时购置、维护、保养安全设施设备;加大隐患整改力度,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费用;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购置等。
6、要将安全生产费用纳入本单位年度财务预决算,并确保有效落实,实行专款专用。
(四)在企业特别是高危行业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加强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是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
1、企业应当在每年年初制订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经费依据有关规定列支。
2、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简称“三项岗位”人员)要按要求定期参加安全资格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或上岗作业,确保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
3、企业要对其他从业人员特别是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轮换工和农民工等要进行强制性安全教育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扎实开展全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要将全市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一专四查”专项活动纳入全市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之中,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实施绩效考核:各级政府、各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一专四查”专项活动情况;控制考核指标执行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升级情况;日常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情况;安全监管基础工作情况。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阶段(6月初至6月15日)。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按照全市“安全建设年”活动部署,召开专题会议,层层动员部署,注重从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深入开展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方面,进一步分解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排查检查阶段(6月16日至9月15日)。要按照活动方案和职责分工,注重从全年工作的大局出发,强化“一专四查”工作,不断提高“一专四查”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同时,生产经营单位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一时难已整改的要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限期整改。
第三阶段:督查检查阶段(9月16日至11月15日)。各级政府、部门要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活动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并做到定期检查、及时讲评、每月通报。同时,大力宣扬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履行逐一挂牌、跟踪督导和整改销号程序,确保“一专四查”活动达到预期目标。
第四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1月16日至12月15日)。市安委会要组织检查验收组,对“一专四查”活动结合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考核验收结束后,将对各地“一专四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通报。
五、具体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一专四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市长肖万民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俊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张中发担任,成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供电公司主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处,祝云河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一专四查”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检查。
(二)密切配合,分级实施。要加强“一专四查”工作的统一领导,搞好工作调度,明确工作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分别由市安委会和县(市、区、开发区)政府对所属企业组织实施考核,考核工作要按照企业自评、所属政府考评、市安委会备案的程序实施。
(三)加强督导,强化奖惩。市安委会要将“一专四查”考核与目标责任制考核有机结合,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督导力度,并对年度考核情况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核优秀的地区、部门和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建议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

二o一o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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