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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颁发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2011]7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冀政〔2011〕76号 2011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完善我省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管理体系,确保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落实好中央各项强农惠农财政政策,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现就全面加强我省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把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摆到突出位置



随着公共财政不断向农村延伸和覆盖,承载强农惠农政策的财政资金分配不断向乡村倾斜,乡镇财政承担的职责任务愈来愈繁重。落实强农惠农财政政策,最后的环节在乡镇;强化财政“三农”资金监管,最基础的工作在乡镇;推进财政改革与发展,最薄弱的部位也在乡镇。各级政府要把全面加强乡镇财政建设和管理作为整个政府财政建设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指导,健全乡镇机构职能,理顺管理机制,加大投入力度,把乡镇财政建设成为落实党和国家强农惠农政策的基本依托,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推手,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的重要屏障。

二、健全乡镇财政职能

(一)完善乡镇财政预算管理职能。把预算管理作为加强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建设的重要手段,规范乡镇财政预算编制,严格乡镇财政预算执行、调整和决算,完善乡镇财政预算资金收支管理、财务管理、国有资产和债权债务管理等各项措施,把乡镇财政纳入科学、规范的预算管理轨道。健全乡镇财政预算制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要将本级税收收入、非税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上年结余资金等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增强预算的完整性。规范乡镇财政预算执行,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稳步推进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健全乡镇基本支出定员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预算追加,切实强化预算的约束力。加强乡镇财政决算管理,恢复上报乡镇财政决算。按法定程序将预算编制、调整、决算报同级人大审查和批准。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预算及执行、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所在乡镇居民和社会监督。切实加强乡镇债务管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镇债务。加强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结合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管理的全面性和完整性。

(二)完善惠农资金发放和管理职能。县级财政要充分利用乡镇财政贴近农村、直接服务农民的优势,在推行国库集中支付、“一折(卡)通”等惠农资金发放机制的基础上,发挥好乡镇财政在落实强农惠农政策中的职能作用。乡镇财政要积极创新服务方式,对农民申请办理涉农政策咨询、补贴资金发放等服务事项实行“一站式”办结,努力为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同时,加强惠农补助资金发放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补贴资金申报、认定、审核的基础数据台账,完善补贴政策、金额和标准的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确保惠农补贴资金发放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三)完善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职能。乡镇财政应根据上级财政有关要求,积极做好乡镇财政资金监管。明确乡镇财政监管范围。乡镇财政要将各级政府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以下的财政资金以及坐落在乡镇辖区内的医院、学校等县(区)直属单位的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并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日常考核、激励约束和责任追究等管理机制,明确岗位监管职责,细化监管内容和工作措施。省、设区市及县(市、区)财政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指导督促乡镇财政有效开展监管工作。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下达乡镇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和政策信息应同时通知乡镇财政部门,为乡镇财政加强监管提供必要条件。探索有效的协调配合机制。强化乡镇财政在资金拨付、使用环节的把关作用,发挥乡镇财政了解情况、熟悉基层的优势,建立乡镇财政机构对各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巡查制度,确保下达乡镇资金按规定、按政策、按预算落实到位、发挥效益。建立通畅的信息反馈机制。对在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乡镇财政部门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或上级财政部门报告,配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及时查处,遏制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四)完善乡村财务和资产监管职能。建立和完善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统一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推行乡镇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公开制度,建立健全民主理财机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加强乡镇财务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乡镇国有和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购买、处置、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资产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监督,全面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进一步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着眼于完善地方公共财政体系,促进县域经济资源集约配置、农村城镇化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加大县乡财政体制改革力度,规范改革模式,完善体制功能。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重在效果的指导思想,合理确定县乡财政体制模式,努力提高体制选择的针对性、体制运行的实效性。实行“统收统支”体制模式的乡镇,县财政要制定合理、可行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经费标准,确保乡镇机关事业单位正常运转,具备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实行“分税制”体制模式的乡镇,要合理、清晰划分县乡两级收入,明确乡镇独立负担的支出责任,以增强乡镇自主发展的责任、动力和能力;属于县、乡共同承担的公共事务,要明确各自支出责任和负担比例。力争到2011年底前,全省所有县(市)全部构建起设计合理、运行规范、功能完善、保障有力的县乡财政体制框架。

(二)分类推进“乡财县管”改革。要在坚持乡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乡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财政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根据分税制和统收统支两种体制模式,以不同方式强化“乡财县管”改革:对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乡镇,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事前指导、预算审核和执行监督的方式实施监管;对实行统收统支的乡镇,要实行与县级财政“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

(三)加强县乡财政审计监管。在推进县乡财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管,发挥审计“免疫功能”作用,堵塞漏洞,提高基层单位依法理财能力,维护财政资金安全和有效使用,促进财政完善机制、深化体制改革,有效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

四、加强乡镇财政机构和队伍建设

(一)合理设置乡镇财政机构。按照深化乡镇机构改革要求,明确乡镇财政机构性质,合理确定人员编制,确保人员、机构稳定。

(二)改革乡镇财政机构管理。根据乡镇财政新的职能定位和工作需要,县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乡镇财政工作的协调管理和业务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县级财政垂直管理体制。

(三)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着眼于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稳步推进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省财政厅要制定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方案,明确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的目标、标准、激励措施、工作步骤。从2011年起,用3年时间,实现全省乡镇财政所标准化建设全覆盖,使全省乡镇财政所组织机构更加健全、职能定位更加准确、业务基础更加扎实、内部管理更加规范、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办公条件显著改善、工作效能全面提升,把乡镇财政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四)加强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省、市、县财政部门,特别是县级财政部门要强化乡镇财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多措并举,着力提高乡镇财政干部综合素质。要制定乡镇财政人员岗位任职条件,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选拔政治素质高、专业对口、业务精通、工作能力强的同志充实乡镇财政队伍。要采取竞争上岗和交流等制度,建立乡镇财政人员正常流动机制,优化乡镇财政人员年龄和知识结构。要努力创造条件,妥善解决乡镇财政所现有工作人员身份问题,落实乡镇财政人员履行职责的基本保障。要紧紧围绕财政中心工作,以财政业务培训为重点,以全面提高乡镇财政干部能力和素质为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对乡镇财政干部进行大规模培训,不断提高乡镇财政干部队伍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职能力,提高乡镇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乡镇财政发挥应有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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