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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好溪堰水系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颁发部门】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浙发改农经[2010]50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丽水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好溪堰水系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浙发改农经〔2010〕505号)


丽水市发改委:
报来《关于要求审批丽水盆地易涝区防洪排涝好溪堰水系整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请示》(丽发改农经〔2009〕297号)收悉。经研究,现就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本工程任务为防洪排涝和水环境治理。工程的建设范围为好溪与大溪汇合处。工程建设内容为:河道整治总长度14.16km,新建分水闸6座,水立交建筑物5座,河道控制闸1座,船闸2座,升船机1座,水闸1座,新建寿元湖、明星湖两座湖泊,新增调蓄水面21.78万m2,蓄水量56.31万m3,新增河岸绿化面积72.7万m2。工程永久征地1390.83亩,拆迁房屋3.085万m2、各类房屋附属用房4.85万m2。施工总工期为5年,工程分三个阶段实施。
本工程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校核标准为50年一遇洪水河岸不漫溢,排涝标准为20年一遇,最大24h暴雨24h排出不成涝。工程等别为ⅲ级,主要建筑物水闸、船闸及升船机级别为3级,河道挡墙、护岸、堤防级别为4级,次要建筑物和临时建筑物级别为5级。
二、按2009年11月价格水平估算,工程总投资16.47亿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5.83亿元、征地和环境部分投资10.64亿元,所需资金商请工商银行丽水分行贷款10亿元,其余由丽水市政府自筹解决。
三、丽水市水利发展有限公司为本工程项目法人,负责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交由丽水市城市内河管理处负责运行管理。项目法人要按照招投标法及有关规定,委托代理招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标。
四、下阶段要结合城市规划地面高程、河道立交、通航净空等综合因素,对防洪堤断面结构、护岸型式以及河道、湖泊底高程作进一步分析优化;对分水闸、箱涵立交和暗河尺寸作进一步比选优化;对市机关幼儿园等部分房屋密集河段的河道宽度和管理带宽度适宜性作进一步比选,尽可能减少土地占用和房屋拆迁面积以节约投资;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落实工程运行管理费和各项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和良性运行;认真落实各项节能、环保措施,严格控制用地规模,集约利用土地,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妥善处理好工程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工作;要切实落实工程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工程投资。
五、请根据上述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方案,编制初步设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做好全省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运行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2号)要求,请相关职能部门在完成该项目审批事项后及时录入相关审批信息,请投资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在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的八项开工条件后,及时录入实施进展信息。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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