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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颁发部门】 长春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通告[2010]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长府通告〔2010〕6号)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净化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市民健康,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处置、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长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到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清运审批手续,并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并在指定的地点倾卸,禁止乱倒乱卸建筑垃圾。

四、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文明运输、文明作业、文明行驶。禁止超限运输、敞开式运输。禁止沿途撒落、违规行驶、野蛮作业。

五、所有在建工地、待建工地、拆迁工地及其它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场地,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围档,出入口处应当硬面化铺装,并不得超范围施工。

六、因装修、搬迁产生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应当提前向所辖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并按照指定地点堆放。有清运条件的可以根据批准的路线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倾卸。没有清运条件的可以委托本辖区环卫专业队伍进行有偿清运。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会同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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