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速公路管理局关于渝利铁路陆家湾大桥施工交通组织的批复
(渝高管〔2010〕60号)
渝利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你司《关于报请审批渝利铁路陆家湾大桥跨越渝宜高速现浇连续梁施工方案的函》(渝利铁工程函〔2010〕5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为支持渝利铁路建设,推进渝利铁路施工进度,满足渝利铁路陆家湾大桥跨越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原则同意你司报来渝利铁路陆家湾大桥跨越渝宜高速公路施工建设方案。
二、请你司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陆家湾大桥跨越施工现场管理,规范和加强高速公路区域文明施工管理,保持高速公路清洁美观,维护高速公路良好形象。
三、为确保铁路上跨桥梁施工期间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畅通及施工安全,请你司进一步优化完善施工组织和交通组织方案,并执行以下意见。
(一)抓紧施工前期基础准备工作,做好施工机械、材料、人员调配工作,保障各项施工流程衔接紧凑,严控施工进度,确保陆家湾大桥在2010年8月底前完工。
(二)施工交通组织按四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 实施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内防撞护栏拆除和临时支墩基础处理施工,实行占道施工(出城方向占用超车道、进城方向占用部分超车道),施工时间为10天。
第二阶段:实施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内钢管支墩安装、高速公路左右幅防护设施和贝雷梁吊装施工,实行单道双通交通组织方式,施工时间为15天。
第三阶段:实施陆家湾大桥梁体浇注施工、预应力张拉、混凝土养生及梁体上部设施安装,实行占道施工(高速公路左右幅各满足2个车道的有效空间),施工时间为30天。
第四阶段:实施高速公路左右幅防护支架、贝雷梁拆除,实行单道双通交通组织方式;恢复中央分隔带原貌施工,实行占道施工方式,施工总时间为20天。
(三)加强车辆交通管制服务引导措施。
1.强化施工信息和交通管理宣传力度。提前一周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及高速路网可变情报板、收费站等平台向社会发布施工交通管制信息。
2.强化车辆安全管理和引导工作。重点加强施工区域相邻收费站的交通控制和安全管理力度,在交通管制点和施工区域设置大型、醒目的施工交通管制公告牌和车辆分流引导提示设施,有效提示引导车辆安全分流绕行,并设置专职人员切实做好管制车辆的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和社会不良影响。
3.强化超限运输车辆通行和安全管控力度。加强车辆分流和通行管理措施,实行单道双通期间,防止超限运输车辆驶入施工区域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四)完善施工区域安全管理措施。
1.实施中央临时支墩施工期间,在高速公路两侧超车道搭建的防护围挡应满足结构安全需要,围挡四周应粘贴反光标示并加强防撞设施的设置。
2.高速公路两侧的防护支架不得侵占高速公路行车限界,满足高速公路行车足够的安全距离,且贝雷梁净空不得小于5.5米,保证防护支架及贝雷梁结构牢固安全,确保行车和施工安全。
3.设置完善防护支架轮廓提示灯、防撞桶等安全设施,加强车行诱导(重点加强夜间灯光提示)功能,防止车辆撞击支架产生安全事故。
4.梁体浇注施工期间应完善贝雷梁顶部防水板、防抛网等安全设施,适当加宽梁体两侧防抛设施宽度,防止梁体上部物件及施工材料坠落影响行车安全,
5.实行单道双通车道转换时,应根据路面实际情况在平缓路段合理设置中央分隔带交通转换口,并适当加长中央分隔带开口距离,设置迎车方向防撞设施,保障超长车辆的顺畅转换和车辆行驶安全要求。
6.严格按照高速公路施工作业规范设置交通标志等安全设施,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做好交通标志秩序规范和清洁卫生工作,保持交通标志良好的反光效果,保证交通标志有效的警示、引导等功能及夜间交通安全控制作用。
7.加强施工机械、车辆、人员安全管理,严禁施工人员随意横穿高速公路,严禁施工车辆违章占道、调头、逆行等违规行为。
8.加强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落实施工安全管理措施,防止施工不当诱发安全事故。
(五)未尽事宜按照《重庆市高速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相关要求执行。
四、因施工对超限运输车辆进行管制的,应做好超限运输管理公告及超限车辆分流管理,加强与超限运输审批、监督机构的衔接沟通,确保超限运输管理有序。
五、建立健全业主、施工单位和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制定完善的紧急处置预案,协调高速公路运营管理公司就近布设抢险救援力量,协调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加强交通秩序的维护与处置,及时疏导因交通事故、车流量大引发的交通堵塞。
六、施工前,请详细了解高速公路机电管网布设情况,制定相应保护措施,保障高速公路通讯设施正常运行;并就高速公路绿化设施等资产情况先行与运营管理公司充分协商、妥善处理;施工完毕后应对破坏的高速公路设施及时进行恢复。
七、因陆家湾大桥施工引发的损害和事故责任概由你司负责。
八、施工前,请将完善后的施工、交通组织方案报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审查备案,完善相关手续后方可动工。
以上由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监督实施。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