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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安监局

【发文字号】 津安办[2011]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安监局关于加强本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津安办〔2011〕45号)


各区县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

为加强我市游泳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游泳场所正常秩序,消除游泳场所电器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游泳者的生命健康安全。现就加强我市游泳场馆电器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安全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各游泳场馆相关负责人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二、强化设备管理,提升本质安全。各游泳场馆要强化对各类电气设备、电闸箱、开关的安全管理,确保各电器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必须购置符合国家规定、双证合格的漏电保护器,并由专职持证电工安装、维护。对场馆电气系统要做到三级配电两级保护,并确保匹配合理。

三、落实日常维护,消除安全隐患。各游泳场馆要落实电器设备日常维护,要杜绝临时线私搭乱拉、电气设备违规使用、变配电室堆积杂物、电器开关裸露等现象,保证日常使用安全。遇雷雨、大风等极端天气,露天游泳池要停止经营活动,并及时疏导游泳人员。

联 系 人:段 郁

联系电话:28208970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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